日本是如何保護傳統文化的?
日本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始於19世紀明治初年。直到江戶幕府時代,日本的傳統文化遺產幾乎完好無損。明治維新後,資本主義的發展嚴重沖擊了日本傳統文化,但日本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也沒有忘記對傳統文化的保護。1871年5月(明治四年),日本宮內廳頒布了《保存古物保護工藝品法》,這是日本政府首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文化遺產保護法》。後來,又相繼頒布了《古社寺保護法》(1897)、《古跡自然遺跡保護法》(1919)、《國寶保存法》(1929)、《重要藝術影片保存法》(1933)。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從侵略者變成了戰敗國,這對日本文化財產造成了巨大破壞。1945之後,在日本從廢墟中重建國家、實現民族復興的初期,政府廣泛采納社會開明人士和學術界的強烈訴求,實施復興日本民族文化的戰略方針。
1949 65438+10月26日,奈良法隆寺金堂發生火災,燒毀了日本最古老的木制建築壁畫。這壹事件喚起了人們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催生了1950年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的頒布和實施。1954進行了重大修改,建立了重要非物質文化財富的指定制度,增加了“重要非物質文化財產指定標準”和“重要非物質文化財產持有人認定標準”等法律法規。目前,這部保護法已經成為壹部非常完善的國家文化保護法典。《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有形和無形文化遺產,國家設立文化財產保護委員會保護傳統文化和藝術,這些措施顯示了日本對其傳統文化的尊重和關懷。
值得壹提的是,日本於1974年頒布實施的《傳統手工業振興法》和《手工業調查法》是日本政府為進壹步振興傳統手工業而制定的法律,也是繼《文化保護法》之後對工藝美術及相關傳統的繼承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根據該法,由日本產業技術聯絡協會、產業技術研究所產品科學研究所和傳統手工業振興協會組成的傳統工藝技術調查實施委員會於1975年兩次進行了全國手工業調查,並於1976年發表了調查報告,對各地工藝美術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導和推動作用。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的重要法律內容
在日本的《文化財產保護法》中,國家指定的文化財產被明確分為五類: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民俗財產、古跡和傳統建築群落,具體指如下:
有形文化財富是指日本歷史上具有較高價值的建築、繪畫、雕塑、手工藝品、書法作品、典籍、古文獻、考古資料和史料等有形文化載體。
非物質文化財富是指傳統戲劇、音樂、工藝等具有較高歷史和藝術價值的非物質文化載體。由於非物質文化財富的無形特性,很難對作品進行具體說明。因此,當人們指定非物質文化財富時,他們通常指定那些非物質文化財富的傳承人-表演藝術家或工藝美術藝術家。其中規定了技術的指定標準,如符合下列四項要求之壹的陶器、染色、漆器、金工等技術:壹是具有特殊藝術價值的技術;第二,在藝術中起重要作用的技術;第三,它在技術史上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四是藝術價值高,在藝術上占有重要地位,在工藝美術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顯著的地方特色。認定技術持有人有兩個標準:壹是重要無形文化財富指定的技術高持有人;第二,技術和相關技術的正確持有者和掌握者所指定的重要非物質文化財富。
民間文化財產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其中,非物質民間文化財富是指與衣食住行、生產、信仰和節日有關的習俗和傳統民間藝術。無形民俗文化財富中使用的各種物品被指定為有形民俗文化財富,如能夠反映日本民族生活方式的服裝、生活用具、生產工具、家具和房屋等。
古跡是指具有較高歷史和學術價值的古墓葬、城市遺址、城堡遺址和老房子,具有較高藝術或觀賞價值的庭院、橋梁、峽谷、海灘、山脈等名勝古跡,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動物、植物和地質礦產也屬於古跡的範疇。換句話說,古跡既包括文化遺產,也包括自然遺產。
傳統建築群體是指那些與周圍環境融為壹體並可作為歷史景觀的具有較高價值的傳統建築群體。
本法界定的非物質文化財產和非物質民間文化財產在當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標準文件中都被稱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與我國國家和民間文化遺產的概念大致相同。
保護日本文化遺產的重要措施
“落實保護,重在措施”。這是國際先進經驗保護非物質遺產的基本經驗。《文化財產保護法》的實施首先是對文化財產的指定,特別是對非物質文化財產的指定。比如技術,壹是要指定技術本身,二是要有技術的具體工匠。日本在這方面的經驗很突出,他們采用了科學的鑒定程序來鑒定“重要非物質文化財產”的項目和“地球上的國寶”的命名。
在保護文化財產的過程中,我們強調保護傳統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並關註“人”。在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的認定對象主要包括個人認定、綜合認定和保護團體認定。個人認定是指對技藝傳承人個人資質的認定;綜合識別是指識別具有多重文化議題的民俗活動;保護群體是指那些擁有壹個以上文化財產持有人的群體。
其中,最具特色的是“人間國寶”的鑒定。“地球上的國寶”指的是個人公認的重要非物質文化財產的持有者。他們都是在技術或表演藝術方面有“絕技”“獨門絕技”“獨門絕技”的老藝術家。他們精湛的技藝贏得了日本政府的正式認可,並被列為傳承和保護的對象,成為所有相關領域的名人和名手。壹旦獲得認可,國家將撥出相當多的專項資金來記錄他的藝術,保存他的作品,資助他傳承技藝,培訓他的後代,並改善他的生活和藝術條件。根據日本文化部門的統計,在藝術和能源方面有57件“國寶”,在技術方面有57件,在* * *方面有114件。據了解,日本文化部門每年的預算超過100億日元,其中10%用於保護國內重要有形文化財產和重要無形文化財產(“人間國寶”),折合人民幣15億元。每件“世界國寶”每年的經濟補貼為2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29萬元。日本工藝學會先後編輯了數十卷“人間國寶”,如民間陶器,彩瓷,異型繪畫和染色,雕漆,鑄金,蠟鑄,雕刻金,日本刀,磨劍,這種工藝和竹子日本政府不僅在經濟上給予“世界國寶”必要的補貼,而且在稅收和其他制度上給予他們優惠待遇,並給予他們相當高的社會地位,以鼓勵他們在技術上創新和提高技能。因為“世界國寶”的作品具有保留和欣賞價值,購買他們的作品就像購買古董壹樣,收藏價值很高。正是這種尊重和保護的制度,使手工紙、手工傘、漆器、雕塑、陶瓷、織錦、和服、清潔玻璃等日本傳統手工藝品得以流傳並保持至今的高水平。
此外,法律明確規定,文化財產的持有人還應當是文化財產的繼承人。如果文化財產的持有者對自己的技能保密,那麽無論他的技能有多高,他都不會被政府指定為“地球上的國寶”或“重要非物質文化財產持有者”。這壹系列操作性措施的出臺,對非物質文化財產保護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幾十年來,文化激勵機制的實施使許多日本工藝美術、表演藝術等門類在強有力的保護措施下從瀕危到重生再到新的繁榮。
在文化財產保護過程中,除了國家給予必要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外,國家還非常重視各級地方政府、民間組織乃至個人的參與,並明確規定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例如,日本建立了覆蓋全國的專業協會,以保護從縣市到農村的重要非物質文化財產,這些協會聚集了數千名民間文化藝術傳人並從事傳承活動。對於這壹非物質民間文化財產的傳承,除了國家必要的資金支持外,社會組織和地方政府也給予了壹定的贊助。這強調了社會團體在保護文化財產過程中的重要性,提高了日本國民的國家保護意識,培養了文化財產保護方面的人才。
日本還強調對文化遺產的靈活利用,這不僅僅是簡單的“保護”,而是要充分發揮文化財產的作用,即在妥善保管的同時,也要努力加以利用。例如,日本人非常珍惜傳統手工業,並不斷在國內外舉辦工藝展覽。在公共展示過程中,他們充分發揮這些文化屬性的認知和教育功能,讓人們通過對文化屬性的靈活運用了解自己的歷史和文化。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對世界的影響和貢獻
日本的文化遺產保護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有著深遠的影響和巨大的貢獻,特別是《文化財產保護法》的頒布。雖然它只是壹部關於文化遺產保護的日本法律法規,但它對整個國際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的制定和人們觀念的更新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日本,人們將傳統文化遺產稱為“文化財富”,即所謂的“文化財富”;創造文化財富的藝術家更令人肅然起敬,合稱“人間國寶。”這些名稱的提出大大提高了整個社會對傳統文化遺產的關註度,那些壹向被社會忽視的民間藝人也在這壹領域獲得了相當高的社會地位。這種無形的激勵機制極大地促進了文化的傳承。這對其他國家甚至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首先,提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1950年《文化財產保護法》的提出,標誌著日本提出了文化遺產保護的概念,在當時是非常先進的。聯合國在劃分文化遺產時采用了日本將文化財富分為有形和無形的做法。在1950年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頒布之前,世界上沒有壹個國家特別關註其非物質文化遺產。日本《文化財產分割法》的出現極大地拓展了文化遺產保護的領域,為人類遺產的另壹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推廣樹立了典範。
其次,在這種文化遺產觀的影響下,1955年,日本開始為工藝美術、戲劇、音樂等經典表演藝術指定“重要的非物質文化財富”和民間藝人,開創了“人間國寶”的保護制度。這些措施在搶救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得到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大力推廣,並被納入“搶救和保護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總體框架。迄今為止,這壹系統已在韓國(1964)、泰國(1985)、菲律賓(1994)和日本以外的法國(1994)得到推廣和建立。自1996以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在首爾、威尼斯、東京和馬尼拉舉辦了多期人類國寶保護制度國際培訓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