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律師費和訴訟費誰來承擔?
民事案件的訴訟費和律師費誰來承擔?
除另有規定外,律師費由本人支付,訴訟費壹般由敗訴方承擔,但仍應在訴訟請求書中寫明。法庭不會判給敗訴方妳的律師費。
在我國,律師代理並不是強制性的,也就是說,國家認為不需要律師,這個律師費就沒有必要,所以法院不支持。律師費壹般不支持,除非是侵犯著作權等特殊情況;目前法律是這麽說的。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是有標準的,不是亂收費。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應當按照標準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三部分: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1)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按照規定需要繳納的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繳納: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繳納50元;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次繳納;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次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
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給付:離婚案件每件給付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2)申請費。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等壹下。申請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1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定的,按照下列標準繳納:壹是沒有執行金額、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二是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應當按照;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三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繳納申請費,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以下標準按照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繳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繳納至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費,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
關於法律費用問題,需要解釋以下幾點:
壹是原告提出兩項以上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同的訴訟請求計算,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別支付。
二是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十三條“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應當承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由當事人負擔的數額。需要退還當事人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三是訴訟終結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復核,不得單獨對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
總之,處理訴訟是壹個復雜的過程,法律事務的處理也是壹項理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專業活動。實踐證明,由具有壹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處理法律事務,不僅可以預防法律糾紛,還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有效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