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需要律師嗎?
壹、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1.原告有能力賠償並隱匿財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被告的財產。發現財產後,他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
2.如果實在無力償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協商分期清償。
3.被告無勞動能力且生產困難的,法院可以終結賠償案件。
民事賠償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侵權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在國家法定賠償制度中,民事賠償的主體、責任性質、適用的賠償原則、標準和程序均不同於國家賠償。國家工作人員作為民事主體實施的侵權行為屬於民事侵權行為,由此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或者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告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限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第壹審判決宣告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壹審判決宣告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之所以要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宣告壹審判決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因為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在同壹壹審層級解決,將導致兩種訴訟在審判程序中的分離,既不能達到建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提高效率、節約訴訟資源的目的,也不利於及時查明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法律問題,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