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規定
本條例所稱超限超載,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貨運車輛的外形尺寸、軸荷和質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限值或者超過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的行為。第三條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與交通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工業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財政、價格、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第五條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應當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並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臺,逐步完善公路監控網絡,提高科技治理水平,並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應當加強治超宣傳教育工作,引導貨運經營者和車輛駕駛員依法安全裝載和運輸。第七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舉報。接到舉報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組織核實,依法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為舉報人保密。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第二章源頭管理第八條企業生產、銷售的貨運車輛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關於車輛外形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規定。,其車輛技術數據應根據國家法規和設計規範進行校準。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拼裝或者改變貨運車輛的外形尺寸和主要承載部件。
運輸不可拆解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車輛型號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貨運車輛註冊登記、車輛營運證和定期檢驗業務時,應當對貨運車輛的拼裝、改裝情況進行檢查。第十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和裝載的經營者(以下簡稱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明確相關從業人員的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計費、稱重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三)登記貨運車輛駕駛員出示的駕駛證、行駛證、車輛營運證和從業資格證;
(四)按照裝載要求合法裝載貨運車輛,如實稱重、開票並開具裝載單;
(五)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裝載登記和統計制度,並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六)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第十壹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貨運車輛裝載貨物的;
(二)為超載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的;
(三)放行超載貨運車輛;
(四)為無號牌或無車輛行駛證和營運證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源頭單位進行檢查,確定重點貨運源頭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管理,采取檢查、技術監控或者派出行政執法人員等形式,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壹)監督檢查車輛放行崗位職責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監督檢查貨物裝載和貨運車輛放行情況;
(三)處理違反貨物裝載規定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部門執法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抄送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反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