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自然法?
在人類認識史上,對自然法的含義有過許多不同的理解。但它通常指的是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原則的集合。它起源於古希臘哲學,智者派將“自然”與“法”區分開來,認為“自然”是智慧的、永恒的,而法是任意的、只是為了權宜之計。
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認為,永恒的標準可以作為評價成文法優劣的參考。其中,亞裏士多德認為有壹種自然法則或正義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樣的權威,並且可以通過理性發現。斯多葛學派引入了壹種新的觀點,構想了壹種平等的自然法,認為理性是人類所擁有的,而自然狀態是由理性所控制的和諧狀態,但已經被自私所破壞,所以應該恢復。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去生活。羅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源於此。中世紀教會法學者習慣於使自然法與上帝法壹致,但有些學者強調自然法中上帝的合理性,有些學者則強調上帝的意誌。
啟蒙運動後,自然法理論終於成為獨立的理性主義意識形態。所謂獨立,我們指的是從教會和神學中獨立出來。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H. Grotius)認為,宇宙是由自然法支配的,自然人是由從人的基本本性中必然產生的規範構成的。英國的霍布斯(T Hobbes)提出了社會契約假說,認為社會契約是為了擺脫自私、殘酷的自然狀態而賦予統治者管理權的契約,但統治者必須遵守自然法則。
19世紀,自然法思想受到普遍批判,認為社會契約論是虛構的,純理論作為法國大革命的口號,帶來了許多過度的結果,認為自然法已死,判斷其無法復興。然而,在20世紀,自然法出現了再生的跡象,壹些學者恢復了對自然法的研究。馬克思主義者在對待自然法概念時,批判了其歷史唯心主義的本質,但並不排斥其合理成分。
上述關於自然法的理論,可謂紛繁多樣,但在以下幾個方面顯示出其獨特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絕對的。(2)人的理性能夠認識和發現自然規律。(3)自然法優於實在法,實在法應服從自然法。
自然法是獨立於政治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在其歷史進程中,對它的解釋和使用有很大的不同。壹般來說,自然法的含義包括道德理論和法律理論,盡管它們的本質在邏輯上是不相關的。根據自然法倫理理論,從某種意義上說,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普遍真理;根據自然法的法律理論,法律規範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於對那些規範的道德優勢的考慮。
在自然法的哲學體系中,法律與道德的概念有時會相遇,這就是所謂的“重疊論題”。
自然法學派可謂百花齊放,區別在於道德在法律規範的確定中起著什麽樣的重要作用。本文傾向於分別解釋對自然法的不同理解,而避免簡單地將這些理論拼湊在壹起。“自然法”壹詞有豐富的含義。它既是壹種道德理論,也是壹種法律理論,但這兩種社會科學的核心完全不同。
影響
自然法倡導自然人權、人人平等和正義至上。自然法是整個科學的思想基礎,是各種具體法規的指導原則,高於壹切人類法律和人權。這種人類自然平等的思想是羅馬法律實踐的理論概括和升華,標誌著羅馬法學的高度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