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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事件案例分析

1.案情陳述:2065438年10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姚佳欣從Xi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返回Xi。在西北大學長安校區西墻外行駛時,他撞上了前方同方向騎電動車的張渺。後來,姚佳欣下車查看,發現張渺在地上呻吟。他害怕張渺將來找麻煩。命案發生後,被告人姚佳欣駕車逃離現場。當車行到達翰林路郭楠村門口時,又有兩名行人受傷。之後,交警大隊郭杜中隊暫扣該車輛進行處理。2010 10 10月23日,被告人姚佳欣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法醫鑒定,死者張某苗系胸部銳器穿刺致大出血死亡。

二、案例分析:

姚佳欣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起初,姚佳欣開車撞了張,造成他輕傷,這是壹起交通事故。然而,當他得知受害人受傷後,下車持刀多次將受害人刺死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分析如下:首先主觀上是故意的,故意的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事故發生後,姚佳欣因擔心受害者會在受害者昏迷前寫下自己的車牌號而持刀下車。這在刑法中稱為犯罪預備。這當然是主觀惡性的,是有預謀有計劃的,顯然屬於直接故意殺人。其次,客觀上,姚佳欣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最後在主體方面,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的自然人可以成為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而姚佳欣已經22歲了,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

最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件中的問題:

1.自首情節的確定。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人屬於自首。自首是指在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首。姚佳欣在命案發生當天(65438+10月21)沒有到公安機關自首,而是在65438年10月23日被父母送到公安機關。但是公訴人會認為是自首,因為自首的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沒有必要,這意味著他們可能不會從輕處罰。本案中,姚佳欣自首情節成立,但其行為性質惡劣,已發生死亡後果,故未考慮減輕量刑。

2.激情殺戮的否定。首先,激情殺人的定義是:對應於預謀殺人,即沒有殺人的意圖,但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戲弄下,失去理智,失去控制並殺害他人。姚佳欣在事故發生後將他抱下車的行為是故意的,不能認定為激情犯罪。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發微博稱,“我認為本案中‘激情殺人’的說法不構成犯罪。姚嘉欣是典型的殺人犯,毫無疑問,他被定罪了。但是,在量刑時,旁觀者沒有發言權,是否判處死刑應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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