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何時生效?
壹、民事法律行為何時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是什麽?
壹、法律行為成立的壹般條件
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基本要素。由於我國只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即生效)要件,而沒有明確規定成立要件,而後頒布的合同法對兩者略有區分,因此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可以概括為:
1,有趣的表情。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要件因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而異。在單方法律行為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成立;雙方的法律行為及其相互意思表示壹致時,法律行為人成立。
2.主題應該是明確的和可能的。目標的確定意味著目標的表示必須達到可以具體識別的水平。例如,必須確定交易的價格和任命的授權。標的物確認與否的時間通常是行為成立的時間。指標的可能性和目標必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
(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特殊條件
這是指法律對某些法律行為的特殊要求,並非所有法律行為都具備要件。
1,行為是有原因的,原因是缺乏的。如果法律行為不成立,理由就成為壹個特殊因素:
2.在實際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物的交付是壹個特殊的要件,在交付完成之前,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
三、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類別?
明顯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而缺乏判斷力的情形,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的公平原則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果古董商以非常不合理的價格購買古董,這是壹種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的時間點應以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時間點為準。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情況發生變化,導致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明顯顯失公平的,不屬於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有錯誤的認識,使行為後果與自己的意思表示相違背,造成重大損失。
壹方基於重大誤解作出的行為,因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欺詐性民事法律行為
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編造虛假信息或隱瞞真實信息,使另壹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並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行為。
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民法典》規定,對方以欺詐手段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四)脅迫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受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對公民或者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或者對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
這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強制可以來自民事法律行為的相對人或第三人,其法律效力相同,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
《民法典》規定,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