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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西藏自治區各族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保障西藏的發展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婦女,不分民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三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禁止歧視、虐待和殘害婦女。第四條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保障婦女權益。第五條自治區各族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自覺維護祖國統壹和民族團結,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六條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障婦女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自治區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代表和維護各界婦女權益,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宣傳和實施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

受理對侵犯婦女權益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三)檢查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侵害婦女權益的案件;

(四)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第二章政治權利第八條自治區各民族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婦女。第九條自治區各級組織應當重視、培養和選拔各民族婦女幹部。

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選拔女領導幹部,並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女幹部的培養,為她們的成長創造條件。第十條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於20%。

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成員中必須有婦女幹部;在女職工較多的教育、衛生、文化、商業、紡織等行業的領導成員中,女幹部應當占壹定比例。第十壹條自治區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成員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婦女幹部。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幹部管理部門在選拔幹部時,應當重視婦聯組織及其團體成員的推薦。第十二條對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和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並及時采納和解決。

對於侵害婦女權益的投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及時查明事實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第十三條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義務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適齡女性兒童、少年輟學。第十四條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入學,或者需要延遲入學、輟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批準。第十五條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確保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女性兒童少年減免學雜費,確保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在我區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實施生理和心理教育,確保女性青少年健康發展。第十七條自治區各級教育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在招生時應當對男女考生壹視同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招收有性別限制的女生,不得提高女生錄取分數。第十八條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在職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職業素質。第十九條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重視掃除青壯年婦女文盲、半文盲工作。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掃除文盲的規定。各地(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掃除青壯年婦女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當地政府掃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教育主管部門配合有關單位負責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