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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的職責

(壹)綜合研究公安執法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公安執法的方針政策,組織和推動解決公安執法問題;(二)編制公安立法和執法體系建設規劃,組織或協助起草、審查、清理和匯編與公安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三)辦理重大執法問題的請示和答復,對公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適用解釋;

(四)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和勞教案件的審批工作;

(五)組織和指導執法質量評估、執法檢查、案件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六)組織開展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的法律學習和培訓;

(七)參與重大、疑難案件(事件)的研究處理,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八)組織開展法律應用研究、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

(九)參與內地與港澳臺警務合作協議及其他涉港澳臺法律事務的重大案件的起草、協商和處理;

(十)參與引渡條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國際警務合作協定的起草和談判以及重大涉外案件的處理等涉外法律事務;

(十二)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省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領導本地區的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和推進本地區的公安法制建設。具體職責是:

(三)辦理執法問題的請示和答復,對地方公安法規進行應用性解釋;

(四)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案件審批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按照規定辦理勞動教養案件審批;

(五)指導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辦理聽證、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六)組織、開展和指導執法質量評估、執法檢查、案件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七)按照規定對相關案件進行法律審查;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書;

(九)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的法律學習和培訓;

(十)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應用研究、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

(十壹)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地市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領導本地區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和推進本地區公安法制建設。具體職責是:

(1)編制地方公安執法體系建設規劃,組織或協助起草、審核、清理、匯編與公安工作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將規範性文件備案;

(二)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按照規定辦理勞動教養案件;

(三)指導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辦理聽證、行政復議和國家賠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四)組織、開展和指導執法質量評估、執法檢查、案件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五)按照規定對相關案件進行法律審查;

(六)管理公安法律文書;

(七)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公安機關領導和民警的法律學習和培訓;

(八)組織開展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處理執法問題的請求和答復;

(9)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縣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領導本地區的公安法制工作,組織、規劃、協調和推進本地區的公安法制建設。具體職責是:

(壹)綜合研究公安執法問題,組織和推動解決本地區的公安執法問題;

(二)組織或者協助起草、審查、清理、匯編與公安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文件;

(三)審查和報告勞動教養和勞教案件;

(四)辦理聽證、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案件,代理行政訴訟;

(五)組織開展執法質量評估、執法檢查、案件調查、執法過錯責任認定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六)參與重大、疑難案件(事件)的研究處理,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七)按照規定對相關案件進行法律審查;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書;

(九)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警察法律學習和培訓;

(十)組織開展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信訪活動,就執法問題進行請示;

(十壹)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