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停止侵權主要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2)清除障礙。
排除障礙主要用於保護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和相鄰權。
(3)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於因他人經營活動或物業管理不善而可能給自身財產和人身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廣泛應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形。
(5)恢復原狀。
歸還主要是壹種責任形式,當它被用來占有他人的財產時。
(6)修理、返工和更換。
修理、返工、更換主要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時的民事責任形式。
(七)賠償損失。
損失賠償是民法中最常用的方法之壹。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於侵犯名譽權等人身權和侵犯知識產權。
(10)道歉。
二、民事責任的特征是什麽?
民事責任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強制性。民事責任的強制性是其區別於道德責任和其他社會責任的基本標誌。強制性民事責任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1.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當民事主體不主動承擔民事責任時,通過國家有關機關強制其承擔責任,履行民事義務。
(2)財產。民事責任以財產責任為主,非財產責任為輔。壹方不履行民事義務給另壹方造成了財產和精神損失,通常通過財產賠償的方式予以恢復。但是,單靠財產責任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民法通則》也規定了壹些輔助性的非財產責任。
(3)補償性。民事責任僅限於賠償民事主體遭受的損失。就違約責任而言,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達到合同正確履行的狀態;侵權責任旨在將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
三。民事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壹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以上是關於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相關內容。主要有道歉、理賠、止傷等十種方式承擔。當然,我們在承擔民事責任時也需要了解相關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