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冒充工頭從老板那裏拿到1000元,給了1000元,這算不算詐騙罪?
與犯罪相比,屬於普通詐騙。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壹般認為,本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欺騙。
詐騙→被害人有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犯罪構成中折疊客體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所以不構成欺詐。比如拐賣婦女兒童就是侵犯人身權的犯罪。
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不得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刑法第193條已經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大量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從形式上來說,詐騙包括兩種,壹種是捏造事實,壹種是隱瞞真相,兩者本質上都是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的內容是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在特定情況下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置。所以,捏造或者隱瞞過去的事實,或者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備上述內容,都是壹種欺詐。如果欺詐內容沒有使他們處分自己的財產,就不是欺詐的欺詐行為。欺詐壹定要達到普通人都能產生錯誤認識的地步,誇大其賣的商品。如果不是超出了社會的承受範圍,就不算詐騙。對欺詐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口頭欺詐,也可以是行為欺詐(欺詐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壹事實的義務,但未履行該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錯誤認識取得財物也屬於欺詐。根據《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教派、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其次,欺詐使對方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對方的錯誤理解是因為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欺詐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然涉及對方的誤解。如果對方因欺詐而處分財產,沒有造成誤解,則不屬於詐騙罪。欺詐的對方只要要求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地位的人,就不要求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提供虛假陳述、虛假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取得財物的行為,稱為訴訟詐騙,但不屬於詐騙罪(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6月5438+10月04日發布的《關於偽造證據欺騙法院民事法官占有他人財物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
再次,詐騙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在陷入錯誤認識後進行財產處置。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和處分意思,作出這壹要求是為了區分欺詐和盜竊。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讓財產利益。如果行為人實施詐騙,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得財物,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將壹片類似硬幣的金屬投入自動售貨機以取得自動售貨機內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僅構成盜竊罪。
最後,被害人以欺詐手段處分財產後,行為人取得了財產,從而損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是犯罪。根據2010165438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監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最新司法解釋,詐騙數額較大,從3000元至10000元不等。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詐騙罪不僅限於騙取有形之物,還包括騙取無形之物和財產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相關規定,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屬於詐騙罪。
主題元素折疊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主觀元素折疊
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歸檔標準折疊普通欺詐折疊
壹般詐騙和盜竊是壹樣的。對於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經濟詐騙,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罪與非罪的界限
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因某種原因長期拖欠,或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不再欺騙,真正有償還的意思;還有壹部分人在出具借條後偽造還款憑證,謊稱已經還款,仍屬於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
以及避免因虧損而負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營企業,但因為經營不善,虧損負債,外出避債,還是財產債務糾紛。這與詐騙分子以集資辦企業為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款潛逃,有著本質的區別。
折疊與招搖撞騙罪的邊界
兩者都采用欺騙手段,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二者是壹樣的;但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侵害對象都不壹樣。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招搖撞騙行為。其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不限數額),還包括工作、職務、榮譽等,屬於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公私財物,侵犯了財產權,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他們屬於牽連犯,應當根據行為的主要對象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騙取財物數額不大,但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的,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義為欺詐。兩種對象嚴重侵害的,壹般按照壹重罪原則處理為詐騙。獨立實施了兩種犯罪,互不涉及的,按照數罪並罰原則處理。(3)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本法其余各章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貸款詐騙、金融票據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證券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等犯罪。這些詐騙犯罪在主客觀方面與本罪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客體等方面有區別,容易區分。因此,該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基礎折疊刑法條文折疊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壹十條第二款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為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策折疊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旨在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實施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司法解釋折疊“兩高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0次會議通過2010年6月114年10月24日第十壹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
2011年3月1日
為了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壹)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壹審判決前,贓款贓物已全部返還或退賠。
(三)未參與贓物或贓物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第四條詐騙近親屬財物,近親屬知情的,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確需以騙取近親屬財物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詐騙未遂,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且詐騙金額難以查證的。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詐騙既遂與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從重處罰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論處。
第七條明知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渠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 * *罪論處。
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犯罪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騙取的款物占本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但應當扣除已經退還的賠償金。
第十條行為人已將騙取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
(4)對方取得的詐騙財物源於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壹條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
(1996.12.16法發[1996]32號)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1.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巨大是詐騙罪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重大詐騙犯罪的主犯。
(二)累犯、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
(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以上至65438+萬元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於帶有詐騙性質的* * *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帶有詐騙性質的* * *的數額確定犯罪數額,並根據行為人的地位、作用和違法所得依法處罰。
已經開始實施詐騙,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分別在“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幅度內,認定本地區個人詐騙數額較大、單位詐騙數額巨大,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參照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
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扣除犯罪前已返還的數額,按照實際未返還的數額確定,多次詐騙的數額在量刑時可以考慮作為加重情節。
行為人實施詐騙的,犯罪後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害人騙取的款物占查封、凍結財產的比例和利息總額返還被害人;能夠確定查封、凍結的財產及其利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但無法返還未查明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支付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於惡意取得,應當予以追繳;如果是善意取得,就不會收回。
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金額是指人民幣金額。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按照行為發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
本解釋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刑事處罰折疊《刑法》規定折疊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折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
騙取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屬於前款規定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金融詐騙罪
這是違反金融、票據和保險法規的罪行。主要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欺詐;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等。
1,集資——詐騙罪:向公眾非法集資。
2.貸款詐騙: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貸款。
3、票據、金融憑證、信用證、信用卡、國家證券——欺詐:
a)根據欺詐的對象。誰用它偽造和詐騙,就要選擇重罪。盜竊信用卡及其使用[盜竊]。
b)其中應註意票據詐騙的五種情形;信用卡詐騙的四種情況。
4、保險——欺詐:
五種合法情況。其中,應該指出的是:
a)在保險詐騙的同時實施殺人放火的,應當數罪並罰。
b)鑒定人、證人、財產鑒定人可以故意設立“* * *”罪,因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即過失)導致犯罪的,以【中介機構人員出具的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
(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保險金歸個人所有的,以【職務侵占罪】定罪。
欺詐無罪釋放的典型案例
北京晚報和鳳凰。com報道(摘要):“他逃避債務,因清網被捕。他逃了十幾年,最後被判無罪。”
撫順法院判決吳玉民無罪!
檢察院起訴書指控漯河石化集團高新區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吳玉民詐騙富順信用合作公司總價738307.50元”。法院采納了謝通祥律師的辯護觀點,直接宣判吳玉民無罪。
的辯護律師謝通祥認為吳是無辜的。他在辯護中向法庭提出了28條不構成欺詐的意見。
謝通祥的主要觀點是,本案其實是經濟糾紛,不是詐騙罪,甚至不是民事合同詐騙。
無罪釋放:
2013 12 4、撫順某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吳玉民是代表其與石油公司簽訂合同的,沒有采取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從合同履行情況來看,吳玉民在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因油品質量問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向金童公司支付貨款65438+萬元。後來做其他生意被騙,客觀上導致合同約定的剩余款項無法履行。因此,盡管石油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支付貨款,吳玉民也將身份證信息改藏他處,但這顯然不足以認定吳玉民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此外,吳玉民作為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在合同上簽了字。後來支付給徐的柴油也是從石油公司所欠債務中扣除的,不屬於個人行為。因此,法院采納了吳玉民及其律師謝通祥提出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抗辯。總而言之,法院裁定吳玉民無罪。
根據上述理論,不存在詐騙罪。原因1:金額不足2000元。壹般情況下,2000元以上公安機關會立案。
理由二:農民工是否存在非法占有尚未認定。也許是因為農民工的勞動。即使確定,也達不到2000,詐騙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