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需要對mcn機構履行的義務。
在課程開始的時候,我提到今天的時代是Uka時代,這個時代是不穩定的,不確定的,復雜的,模糊的。唯壹不變的可能就是變化。從人的角度來看,人力資本時代已經到來,傳統的雇傭關系已經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的發展。未來將是壹個聯盟與合作的時代。
目前,靈活的就業形式越來越多。我們的團隊近年來與幾個MCN機構進行了合作。在法律服務合作過程中,我們發現網絡主播與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是靈活就業形式之壹,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亟待明確和澄清。
本文將從MCN機構與網絡主播的法律關系、雙方權利義務的界定、MCN機構的合規建議三個方面進行分析論證。
壹、MCN組織與網絡主播的法律關系
MCN組織(多渠道網絡,指通過資本和團隊運作,保證主播持續輸出優質內容,從而最終實現商業變現的組織),近年來,隨著網絡經濟的不斷火爆,網絡主播的經濟收入水漲船高,各種糾紛層出不窮。與笑文化的3000萬違約金之爭剛剛落下帷幕,李與維年公司的股權大戰又壹次上演。
事實上,MCN組織與網絡主播之間可能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1,勞動關系:
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範。網絡主播屬於MCN組織的員工,在MCN組織的管理、監督和指揮下,為MCN組織提供勞務,收取勞務報酬。MCN事業單位作為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網絡主播隸屬於MCN事業單位,享受工資、社保等法律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2.勞動關系:
在《民法典》的規定下,網絡主播與MCN事業單位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建立了對等的勞動關系,網絡主播根據MCN事業單位的要求為其提供特定的勞動服務,並根據合同約定獲得勞動報酬。雙方主體地位平等。除MCN代收代繳的法定納稅義務外,雙方可在勞務合同中自由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3.經紀合作關系:
同樣受《民法典》監管的還有網絡主播負責持續的內容創作和輸出,MCN機構在業務資源、賬號運營、粉絲管理等方面為網絡主播提供賦能服務。雙方通常會簽訂演藝經紀協議、主播經紀合同、主播合作協議等。這類合同主要根據各自的約定履行權利義務,通常包括委托、懲戒、居間等相關約定。
二、雙方權利義務的界定
不同的法律關系自然有不同的權利義務。
三。MCN機構的合規建議
1.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法律關系。
實踐中,由於MCN機構與主播之間沒有明確的權利義務規定,法律關系模糊,雙方法律糾紛時常發生。我們搜索了大量網絡主播與MCN機構的糾紛,發現法院立案審理的大多是合同糾紛,少數是勞動爭議。如上所述,不同的法律關系意味著權利和義務的不同法律適用和規定。如果傲慢,會有法律風險。
2.合理確定違約金額,避免後續法律糾紛。
在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我們也發現很多糾紛的起源是網絡主播擅自解約,MCN機構起訴索要天價違約金。這類糾紛經常會遇到網絡主播抗辯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案件都會由法官依法調整。如果MCN機構不能證明損失金額,那麽根據違約金金額不能超過損失的130%的法律規定,法官會進行大幅減免。
3.關註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情況,保留相關證據。
然而,我們的MCN機構客戶也會有這種擔心。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低,網絡主播會更加肆無忌憚,但是如果約定過高,很大概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何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我們建議應註意保留合同履行義務的證據。
壹般來說,MCN機構作為商業資源的啟用者,對於網絡主播各種培訓的財務支出、網絡主播的定位、推薦位和廣告位的提供等,都應該及時保留證據。
同時在合同條款中明確了簽訂合同的目的,在違約金條款中增加了預期收益的計算方法。這些方法可以增加網絡主播的違約成本,有效保護MCN機構的合法權益。
4.明確規劃賬戶歸屬,控制相關法律風險。
在我們的日常法律服務中,也會遇到MCN機構客戶的咨詢。如果網絡主播擅自解約,合作賬號能否被MCN機構追回,如何最大限度挽回損失?根據我們的法律檢索,如果合作賬號註冊在網絡主播名下,即使雙方之前約定了歸屬機構,法院也可能認為直播賬號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判令其歸網絡主播所有。因此,我們建議防患於未然。雙方合作初期,要以機構或其他第三方的名義申請合作賬號,盡量不要以網絡主播的名義申請賬號。
同時也建議大家註意平臺的運營規則。如果平臺規定賬戶不能轉讓,那麽初始賬戶的註冊就很重要。另外,其實賬號的歸屬之爭還包括之前合作作品的歸屬以及網絡主播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這類問題,我們建議在雙方的書面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壹般來說,勞動關系或者經紀合作關系,只要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明確約定,雙方都應當受合同的規範。
但我們提醒機構註意權利義務對等,明顯不公平的合同條款會存在法律調整的法律風險。
5.配合頭部主播的股權謀求* * *獲勝。
最近,我們還幫助壹些MCN機構客戶設計股權計劃。受網絡名人壹哥李佳琪與美萬(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股權合作先例的啟發,我們也建議壹些與MCN機構長期合作的頭部主播,建立更深層次的商業合作法律關系——股權合作。
畢竟上面說的三種法律關系,除了勞動關系,其他兩種都是個案合同關系,不能長期並列。從人性的角度來看,只有設計出共同成長、互惠互利的商業合作模式,才能實現長期的雙贏互利,而股權合作是壹種非常好的替代合作模式。但股權規劃會更復雜,不僅要基於當前的資金、人力、資源,還要動態考慮未來的發展。本文僅提供壹個思路。
有機會我們會寫壹篇小文章,談談網絡主播和MCN機構的股權合作。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給我們留言。
目前,“網絡名人經濟”方興未艾,許多MCN機構和個人仍將參與其中。本文從MCN機構的角度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壹些合規建議。我們相信,只有在明確的規則下,MCN機構和網絡主播才能長期持續合作並取得勝利。希望這篇文章能給妳帶來壹些幫助和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