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拉 & gt書評!
壹個
《法律1》是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的《理想國》、《政治家》和《法律》三部曲的最後壹部代表作。可以說反映了柏拉圖晚年對自己壹生思想軌跡的反思。研究法律,挖掘其中蘊含的各種法律思想,對於理解古希臘法哲學的基本範疇和走向,正確評價柏拉圖在西方法哲學史上的地位,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在評價《法律的本質》之前,有必要討論壹下這本書的性質。可以說,雖然《法律》是西方第壹部以法律命名的著作,但我們很大程度上很難將其解讀為壹部純粹的法學著作,這主要是因為,在柏拉圖的寫作視野中,法律應該是他探索理想國家政體模式的最後壹環,就像《理想國》和《政治家》壹樣。如果把法律放在古希臘政治哲學和倫理學的學術語境中去理解它的許多結論,意義可能會更加豐富,似乎也符合柏拉圖作為思想家而非政治家的寫作初衷。然而,法律中關於正義是什麽以及關於立法、審判和懲罰的詳細討論無疑具有深刻的法律意義,甚至可能在政治哲學的討論中不自覺地推動古希臘法哲學的暗流。我們知道,古希臘沒有專門的法哲學分支(這是我們現在的分類),所以古希臘沒有對法哲學的自覺討論。大量以法律為關鍵詞的話題都是以正義的形式來討論的,比如什麽是法律,這可能轉化為古希臘哲學家著作中對“什麽是正義”的討論。這大概是理解規律的壹個基本立場,否則,妳會覺得妳的閱讀被困在壹個極其豐富復雜、門類繁多的空間裏。因此,如果我們了解古希臘道德、政治、教育、法律和哲學之間的同構關系,將有助於我們在更廣闊的視野中評價法律的價值及其在古希臘思想史上的意義。下面的評論主要是基於法律的壹些主要論述。
《律法》主要圍繞公元前4世紀中葉的壹個夏日,三個人的討論。壹* * *共分十二卷,對話內容極其廣泛,涉及國家生活的方方面面,細致入微。如果稍加註意,我們很容易發現《法》十二卷之間存在遞進關系。根據我的閱讀,這是壹個從理論到實踐,從思想到體系的過程。非常精巧或者說巧妙,柏拉圖的寫作過程正好體現了他在書中對善立法的論述,即每壹部法律在開頭都要有壹個前言,說明立法的價值和目的(第132頁,第187頁,第281頁等。),從而以理服人,讓法律在沒有強制的情況下自願遵守。無疑,柏拉圖的寫作順序客觀上包含了他對善立法的看法。這是不是巧合,不得而知。《法律》開篇,辯手主要圍繞立法目的展開。在反對者看來,壹個國家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備戰,法律和政治服務的目的是為了打贏戰爭,甚至各種美德的排序都是根據戰爭的需要進行的。某種程度上,勝利就是正義。這壹思想與斯巴達的實際政治軍事形勢是壹致的。在他們看來,沒有戰爭的勝利,就沒有財產和民族的生存(第3頁)。柏拉圖通過壹個精彩的法官的比喻反駁了這個觀點(第5頁)。他認為壹個好的立法者應該維護國內的和平與善,戰爭只是實現和平的工具,最大的善才是立法者立法的目的(第6頁)。與此同時,柏拉圖在本卷乃至以後各卷的論述中反復強調了壹個鮮明的觀點,即立法者在立法時,除了最高德性的指導,外國學者不應考慮其他意見。在許多古希臘哲學家看來,美德之間根據不同的標準有明顯的秩序劃分,這在亞裏士多德的《尼科凱爾倫理學》中有典型的論述。這種德性秩序的劃分導致許多城邦的立法往往偏於壹隅,強調某種德性,從而導致許多國家立法目的的差異和對立。對於這個問題,柏拉圖在《論法》中特別強調,立法者所考慮的德性應該是德性的全部,而不是壹部分。如果翻譯成現代話語,立法應該與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有關,與人們綜合美德的培養有關。他非常詳細地列出了壹個立法者應該關註的各種情況,涵蓋了方方面面,比如立法應該考慮各個年齡段人群的具體情況,監控公民花錢的方法等等。(第11頁)在柏拉圖看來,立法是壹項迫切需要理性的事業,壹部法典的勝利應該是理性的勝利。(第15頁)需要指出的是,在合理性問題上,柏拉圖繼承了蘇格拉底的知識即美德,專家治國的觀點。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理性、神性、德性是辯證統壹、相互印證的。柏拉圖用壹個例子證明了壹個懂航海知識卻暈船的人不適合當船長,壹個有軍事天賦卻害怕危險的人不適合指揮(21頁)壹個只有專業知識卻沒有德行和實踐能力的人不適合當立法者。柏拉圖的觀點其實是對蘇格拉底的壹種潛在的批判或修正,因為蘇格拉底的壹生就是壹場獲取純粹知識的鬥爭,不斷與人爭論,自以為自己在此,最後被定罪。柏拉圖通過為人師表的教訓認識到,認識真理和美德本身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實踐美德。在第四卷中,柏拉圖在談到立法的目的時指出:“我們總是在尋找哪些立法有助於美德,哪些立法無助於美德”(第262頁)。“我希望公民們非常願意遵循美德的指引。顯然這是立法者試圖通過立法達到的效果。”(第120頁)
二
如果我們理解國家和法律的目的是追求美德,培養有道德的公民,那麽我們就能理解教育在法律中的重要性。在《法律》的前幾卷中,甚至在所有章節中都間接地提到了教育問題。從這些關於教育的討論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共和國熟悉的影子,因為理想的國家、理想的立法、理想的公民都離不開良好的教育。但在法律中,柏拉圖對教育的各種安排也體現了被現代政治哲學家深刻批判的所謂極權主義路線。在柏拉圖看來,教育是公民從小接受的德性教育,是壹種不同於其他身體訓練和技能訓練的訓練,其目的是培養具有完美道德和氣質的公民。(第27頁)後來亞裏士多德提出了壹個特殊的概念,即訓練德性。按照柏拉圖的觀點,教育的主要手段是“在遊泳中學會遊泳”。通過反復嚴格的訓練,讓孩子體驗到快樂、痛苦等各種情緒,形成所謂的正確判斷,最終達到“恨該恨的,愛該愛的”的道德直覺。(第38頁)法律壹章中關於教育的問題主要是通過文藝教育的論證展開的。柏拉圖認為,在文學教育中,需要好的音樂和好的創作,但好的東西必須由教育者來評判,而不是由受教育者來評判,也不是由大多數聽眾來評判。(第47頁)毫無疑問,這是壹種類似柏拉圖政治觀點的反民主思想。作為立法者,應該通過立法明確各種正確的原則,說服創作者創作出體現各種美德的作品,揭示創作原型的道德價值,(61頁)“弘揚主旋律”,培養孩子正確的審美和價值觀,形成“旋律”和“和聲”,讓整個國家像大合唱壹樣。(第54頁)總之,在文藝教育方面,柏拉圖推行的是壹種“音樂聖賢的政體”,主張有好品味的人要指定好與壞的藝術標準,從不認同那些體現自由主義色彩、由觀眾決定的藝術標準。對此,柏拉圖將其降格為“邪惡的劇場政府”。如果結合《理想國》的相關論述,可以看出,柏拉圖的教育思想表面上是以真理為名,實質上卻是壹個細致入微、無孔不入的規訓過程。他假設壹部分人在知識和道德上高人壹等,具有感知絕對真理和絕對善的能力,從而自然而然地獲得教育者的地位和權力,對普通人實施義務教育,使國家在觀念和行動上統壹。然而,法律壹章中關於教育的討論與《理想國》中的論點是壹致的。不同的是,《法》中談教育,主要是為了突出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即通過外國學者的著作來實現教育的目的。《理想國》中的教育強調教育者自己來實施教育,二者的區別無疑體現了法治與人治的區別。
三
邏輯上,法律的第三卷和第四卷可以說是繼承的。
本文主要探討政治制度的原始來源和政治制度的形式。在閱讀過程中,我註意到柏拉圖的論證(第70頁)中有壹個非常引人註目的理論預設,即他沒有從發生學的角度討論政治制度的起源,而是假設政治制度是如何在壹場洪水過後的空白中產生和演變的。毫無疑問,這是壹種非常巧妙的分析方法,盡管在方法論上可能是反歷史的,或者至少是非歷史的。但客觀上為柏拉圖的論證提供了壹個堅實的邏輯起點,將自己的觀察置於壹個理想可控的背景下,從而避免了對歷史和經驗的瑣碎而艱巨的考察。我們不知道這種方法與西方政治哲學史上各種社會契約論對自然狀態的處理是否有源流關系。客觀上,柏拉圖假設了洪水中幸存下來的人們的各種狀態,並由此推理出政治制度是如何緩慢而合理地產生的。柏拉圖認為“這個過程可能不是壹夜之間發生的,而是逐漸的,經過很長壹段時間。”(第72頁)這句話很有意思,因為它體現了柏拉圖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壹個矛盾,即方法論上的非歷史主義和世界觀上的歷史主義。這讓我想起了哲學家卡爾·波普爾等人關於柏拉圖是不是歷史學家的爭論。事實上,如果我們從不同的角度分析這個話題,我們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當然,問題可能沒那麽簡單。但柏拉圖的論證客觀上是建立在這個出發點上的:因為假定的原始人是單純善良的,他們主要依靠習慣和傳統來維持秩序,立法和思想的需要還沒有出現。(第75頁)在隨後的發展中,我們可以看到亞裏士多德《政治學》中闡述的壹個熟悉的歷史場景,即假設的未來社會經歷了壹個從家庭到家庭聯盟再到部落村莊的組織進化過程(這顯然是古希臘自然主義世界觀的顯著特征),其組織形式也走向了寡頭政治、君主政治和各種變體。由於社會上各種部落的結合,各種宗教和法律開始混雜,這就產生了自覺立法的可能性。在此基礎上,柏拉圖對政治家作為立法者提出了壹些建議,如註意把德性作為壹個整體,特別要記住立法者的第壹美德:判斷力和智慧,以及控制欲望的精神力量。柏拉圖認為壹流立法者的工作就是要有比例感,他進壹步提出了壹個超越理想國的觀點,即權力的限制也應該保持在壹個合理的比例之上(92頁),這使得分權的思想在某種程度上隱約可見。因此,在《法學》壹書中,柏拉圖認為,政權的形式應該是維持國家穩定的正確要素的混合。他以波斯和斯巴達(阿提卡)為例,闡述了單壹君主制和單壹民主制各自的弊端,從而主張適度的獨裁和適度的自由,明確提出了建立混合政體的思想。
柏拉圖在《理想國》中,在法律中關於理想國各種條件的假設中,體現了他豐富的想象力。這些設計是否有現實的模型,值得我們進壹步參考。比如,壹個理想的國家應該離海80斯坦,糧食產量不能太大。然而,在這樣壹個國家,重要的問題是誰最適合管理它?柏拉圖在《法律》中給了我們壹個非常明確的答案,就是這個國家應該處於壹個獨裁者的絕對控制之下,這個獨裁者應該年輕,記憶力強,學得快,勇敢,有天生的高尚品格,自制力強。(第116頁)重要的是要有運氣,就是他必須是壹個優秀立法者的同時代人,並且有幸與這個立法者有過接觸。這後壹個條件讓我們松了壹口氣,因為畢竟柏拉圖已經考慮到了如何找到他在《理想國》中經常被質疑的“哲學之王”的問題。在法律中,這個問題是通過壹個可行的條件設置,即運氣來解決的,從而實現了權力與知識的現實結合。客觀地說,柏拉圖對假設的進壹步完善,似乎使他的“哲學之王”在實踐中具有可行性,但我們認為這種可行性仍然只是理論上的,非常勉強。然而,沿著這條思路,柏拉圖繼續想象他自己的關於政府的優秀等級的想法。(第116頁)他認為,理想的政體是獨裁,第二好的政體是君主立憲,第三好的政體是某種民主,第四好的政體是寡頭政治。柏拉圖強調:無論政府的形式是什麽,道理都是壹樣的:在壹個掌握最高權力的人把明智的判斷和自我控制結合在壹起的地方,妳可以看到外國學者的著作,具有符合法律的最好的政治制度。(第117頁)這個論題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從這個論題中我們不難發現,柏拉圖特別強調了統治者與法律的合作,突出了政治統治中的法治觀念。這壹思想在隨後的討論中也有所體現。比如,柏拉圖認為“侍奉諸神的最高職位,必須頒給最善於遵守已制定的法律,並在城邦中做出這種成就的人”。(第122頁)但是,同時我們也應該清楚地看到,無論是在《理想國》還是在《法律》中,柏拉圖的思想都表現出壹種根深蒂固的等級意識,自覺不自覺地把人劃分為不同的等級(金、銀、銅、鐵),不同的等級之間存在著知識和德行的差異,政治上存在著統治關系。(第122頁)這種等級關系在柏拉圖心目中應該是預存的,是宿命論的。所謂正義,就是各級“各司其職,各守崗位”,而這個統治秩序的頂點,就是知識與德性並重的“哲學王”。柏拉圖的正義觀與他的平等觀是緊密結合在壹起的,正如他在《高爾吉利亞》中曾經提到的,“正義即平等”,但我們要註意的是,柏拉圖在法律上對平等做了細致的劃分,區分了數字平等和自然平等。所謂數字上的平等,按照柏拉圖的說法,簡單來說就是抽簽分配的平等,而且是運氣的平等或者絕對的平等。柏拉圖不贊成人數平等,認為“所有人的平等等於不平等”。(第168頁)而自然的平等就是柏拉圖所謂的政治正義,類似於亞裏士多德的分配正義。自然的平等主張對不同的人區別對待。它考慮的標準是“每個人的真實素質”的高低和受教育的多少。如果結合柏拉圖對人的分類,那麽自然的平等就是“給大的人多,給小的人少。”(第169頁)而這就是“最真實的平等,最好的平等”。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在柏拉圖的等級烏托邦中,正義本來就是壹種維護等級制度的正義。在他蔑視人數平等的背後,壹股反民主的情緒洶湧而來,他的精英意識呼之欲出。
四
就《國法》和《理想國》的主題而言,最引人註目的是在《國法》中,柏拉圖晚年對他的理想國進行了壹些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將法治引入了規則之中,從而將理想國至少在規則的表象上轉變為法治國家。在與對手爭論的過程中,柏拉圖明確地將統治者稱為“法律的仆人”,認為法律應該是至高無上的,並指出“在法律從屬於其他某種權威而他又壹無所有的地方,我認為這個國家的崩潰並不遙遠,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政府是它的奴隸,那麽情況就充滿了希望。”(第123頁)毫無疑問,《法》的基本題目意在壹目了然。然而,值得指出的是,柏拉圖的法律觀在法律的許多細微之處都充滿了神學色彩。如上所述,在柏拉圖的視野中,甚至在當時很多哲學家的視野中,理性、德性、神性是同構的,是相互印證的。因此,作為壹部弘揚國家和人民美德的法律,必然要體現這種同構關系。而且,這種神學的法律觀也應該屬於古希臘自然法思想的範疇。在亞裏士多德經驗主義法哲學產生之前,在古希臘人看來,“上帝全面地控制著人類的事務”,(第114頁)法律是上帝意誌的體現,它應該是神聖的、普遍的、不可改變的。這就導致了在古希臘,有意識的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情況很少或者是後來才有。據說意大利半島的洛克裏斯人有這樣的習俗。任何提議修改法律的人在提出時都必須在脖子上套壹根繩子。壹旦提案被否決,繩子就會被繃緊。這反映了古希臘人對修改法律的態度。但隨著各種條件的變化,在柏拉圖的理想國中,逐漸可以修改法律,但修改的條件和程序極其嚴格。柏拉圖指出,如果環境的壓力已經變得不可抗拒,法定辯護人應該與所有的官員、城市的公民和所有的神商量。如果結論壹致,就修改法律,但在其他情況下不行。(第186頁)但即使是這種艱難的修改,其法理基礎仍然是神學的,柏拉圖直言不諱地說:“既然人們對上帝的壹般社會觀念發生了變化,法律也不得不做出相應的改變。”(第399頁)自從柏拉圖在《法律》中強調法律、德性和神性之間的和諧同構關系以來。那麽,以法律的形式實現這些神聖的目的,增進人民福祉,就顯得尤為重要。柏拉圖對此進行了闡述,認為“我們立法的全部意義在於讓公民在盡可能友好的環境中過上最幸福的生活”。(第154頁)因此,國家立法應該為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做出詳細的制度安排,以實現這些目標。自然,在外國學者閱讀《法》的過程中,我們幾乎要面對各種瑣碎而細致入微的制度安排,這些安排就像《理想國》壹樣瑣碎。對今天的人們來說,這些制度安排幾乎像集中營壹樣令人窒息。在許多方面,柏拉圖的統治者就像牧羊人和園丁壹樣,承擔著對人民進行全面教育和管教的任務。福柯意義上的這種知識/權力通過各種制度安排滲透到社會和身體的各個部分,以微觀的形式規訓著人。與《理想國》不同的是,法條的意義在於通過法律來實現紀律和教育,以法治國。但是,從這種高度擴散、滲透、細致的國家治理中,我們不難產生壹些關於法西斯法律的聯想。兩者可能的區別在於,柏拉圖的法律體現並服從神性,但柏拉圖認為只有專家才有資格判斷什麽是體現神性的法律,專家從何而來,如何而來,這在壹定程度上取消了關於法律品格的防線。由此可見柏拉圖法治思想在法律上的粗糙性和內在矛盾性。簡而言之,為了“過壹個良性的生活”,柏拉圖構思了很多制度安排,非常細致有趣。比如在他的婚姻關系中,法律規定男性必須在30歲到35歲之間結婚(女性從16到20),否則將被處以罰款和不名譽,根據等級不同罰款也不同;(第188頁)結婚的目的應該是對國家有利,而不是找個人認為最吸引人的;有效的訂婚權首先屬於新娘的父親,然後是她的祖父,然後是她的兄弟。婚宴上,男女雙方邀請的男女朋友都不要超過5個。另外,從優生學的角度來說,法律禁止婚宴上醉酒。結婚的目的是把能生的最好的孩子給國家。如果夫妻十年內沒有孩子,就必須離婚。(第201頁)此外,國家還規定了嚴格的財產申報制度。每個人都必須申報他的全部財產。如果某人的財產超過登記的數量,超出的部分將被國家沒收。(166頁)為了保障法律的實施,國家還通過某種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了由37人組成的法律辯護團,他們的年齡必須在50歲到70歲之間。印象特別深刻的是,柏拉圖在出國問題上也做了非常詳細的論述,(402頁)比如40歲以下的人在任何場合都不允許出國;如需出國考察活動,必須50歲以上,20年內必須回國。回國後,他們必須向聯合委員會報告他們的經歷。如果從外國入境,也必須是50歲以上,目的是欣賞自己國家比其他國家優秀的方面或者把自己優秀的方面介紹給其他國家,等等。類似的瑣碎規定還有很多,顯示了柏拉圖豐富的想象力,具有壹定的社會學色彩,屬於壹項系統的社會工程。但在現代人看來,這種烏托邦式的設計無疑是可笑的。按照哈耶克的說法,這是壹種“致命的自負”。此外,重要的是,我們可以發現,柏拉圖關於法律的目的和如何實施的立場,繼承了《理想國》的思想和方法,雖然執政策略從單純的人治轉變為法治。
總的來說,柏拉圖的法律與《理想國》相比,在表達和寫作上都是晦澀枯燥的。但是,由於譯者的努力,我們仍然可以讀到法律的精彩論述,清楚地把握思想脈絡。閱讀就是解讀,法律章節涵蓋的主題非常廣泛,蘊含著豐富的解讀空間。從某種程度上說,我們可以把《法律》作為壹部文學作品來仔細揣摩,仔細推敲,從中可能會發現許多更深刻的思想資源,這無疑有助於我們更全面、更準確地理解柏拉圖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