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項疫情防控措施如下
二是以外部防禦加強“人和物”的輸入。對航空口岸入境人員,加強隔離服務人員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規範提供服務,強化轉運和居家觀察閉環管控。對於陸路口岸,加強對非法入境人員的排查管控和對高風險人群加強個人防護措施。
三是加強院感防控。醫療機構黨政負責同誌要親自抓,健全防控機制,專人負責,定期檢查。重新評估現有定點醫院和發熱門診。不符合要求的要堅決取消或盡快改革,配齊設備和人員,嚴格發熱病人閉環管理要求。建立大型綜合醫院人員和設備保障機制。
四是加強聚集性疫情應急處置。嚴格落實應對聚集性疫情五項重點措施。同時,醫療機構要做好日常門(急)診、住院等“急需”人員的核酸檢測工作,充分發揮第三方核酸檢測機構作用,確保檢測結果及時反饋。完善“屬地處置、區域協作、高效聯動”應急處置機制,組織實戰演練,加強疾控、醫療、檢測、流調等培訓。高度重視和加強和解溯源工作。
五是加強春節假期前後疫情防控。堅持去年春節和今年“五壹”“國慶”假期有效防控措施,減少人員流動、減少旅途風險、減少人員聚集和加強個人防護。采取針對性措施,防止疫情在農村地區發生和蔓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汙染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的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應對傳染病疫情。
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的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疫區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進出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封鎖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但是,封鎖大中城市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或邊境關閉,則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