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竊電證據的收集與應用
摘要:在供電企業的反竊電工作中,反竊電人員經常遇到證據不足或對竊電金額計算不認可的尷尬。摘要:分析了竊電對社會和供電企業的危害以及反竊電證據的重要性,並對反竊電證據的依法收集和科學運用進行了探討和研究。
論文關鍵詞:防盜證據;收集;利用
長期以來,竊電問題壹直困擾著供電企業。在利益的驅使下,竊電行為已從過去的農村居民、鄉鎮企業逐漸蔓延到城市居民小區、賓館、飯店、娛樂場所、個體工商戶、高耗能企業,甚至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也屢見不鮮。據不完全統計,中國每年的電力損失至少為6543.8+0億千瓦時。竊電不僅給電力企業造成數億元的經濟損失,還嚴重擾亂供用電秩序,威脅電網和人身安全,直接影響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供電企業花費大量人力物力開展反竊電工作。但由於竊電行為的社會性和復雜性,反竊電人員往往遇到取證難、量化難、執行難等問題,有時還會引發電力供需糾紛。壹些故意竊電的人往往利用反竊電人員在反竊電工作中的失誤和缺乏防範意識來鉆法律空子,以法律為擋箭牌逃避責任,甚至起訴要求賠償。供電企業往往因證據不足帶來不利輿論和敗訴的法律後果。因此,供電企業在反竊電工作中收集和使用證據至關重要。
壹、充分認識竊電證據的重要性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基礎。經濟糾紛,無論是通過談判還是訴訟,實際上都圍繞著證據的收集和運用。竊電證據應明確反映竊電者的情況,如竊電方法、竊電時間、用電負荷、日用電量等。,從而為認定竊電涉案金額及處理提供客觀依據,防止竊電者不服處罰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
二、竊電證據提取和收集的基本要求
在反竊電工作中,進行用電檢查實際上是尋找竊電證據的重要過程。竊電證據的提取和收集是壹項非常重要而艱巨的任務,關系到供用電合同能否正確履行,對竊電者的處罰能否順利進行,供電企業的合法權利能否得到保障。正確認定竊電案件事實是第壹步,應引起高度重視。
1.註意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電力法》和《供電營業規則》的相關規定,對竊電行為的處理壹般采取三種方式:追究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追究行政責任(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處罰)。證據主體因處罰主體而異。行政案件中的舉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刑事案件中的證明:證據的法律主體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反竊電實踐中,電力管理部門發現的竊電案件很少,公安機關壹般不會主動發現竊電行為,往往是供電企業先發現竊電行為。供電企業查處竊電行為是民事行為,取得的證據是民事證據的壹種。發現竊電行為後,應根據竊電案件的性質,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實體和程序要求收集和取證,並及時提交給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將確定其法律效力並將其轉化為行政證據;或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取證工作。如果取證困難,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當地人民法院(或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因此,在反竊電工作中,應努力獲取證據的合法性,最好對有爭議的證據進行現場公證,使證據的關聯性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有效避免反竊電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2.註意證據的客觀性
證據的壹個重要特征是客觀性。在收集證據時,我們應該尊重客觀事實,避免傲慢和主觀。
3.註意證據的全面性
全面是指在收集和提取證據時必須收集和提取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證據。只有所有證據有機構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才能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實。竊電證據必須使竊電的事實和手段非常清楚,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竊電”的構成要件。目前,我國法定證據有七種: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筆者認為應特別註意四種證據:書證、物證、鑒定結論和視聽資料。
(1)書證。竊電證據中的“驗電記錄”為書證形式,其內容應詳細記錄竊電案件的真實情況,由供需雙方在場人員簽字認可,並加蓋供電人和用電人印章。用電人現場人員為非法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取得其真實身份的證明文件或者旁證。書證內容不得塗改、變更。如果是通過復制、截圖、打印等方式獲得的。,應說明其來源。
②實物證據。竊電證據中的物證是指能夠用於查明竊電案件真實情況的所有物品,痕跡是最重要的證據。提取、封存物證時應註意保持物證的原狀。大部分竊電行為都可以在實物證據中找到,如:竊電專用工具和儀器、竊電者損壞的封條和計量器具、短接至壹、二次回路的電線、用於竊電的用電設備及其他產品、非供電企業工作人員留在封閉計量櫃(箱)內的物品和指紋等。應向用戶開列與竊電有關的工具和證據清單(壹式兩份),並要求用戶簽字認可。不能帶回的應拍照或錄像備查並封存。
⑶證人證言。竊電證據中的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行政復議機關和司法機關就其所知道的竊電案件所作的陳述。該證人不是竊電案件的當事人,但由於他知道案件的相關情況,供電部門在調查案件時要求他作證。
(4)視聽資料。竊電證據中的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照相反映的圖像、聲音,證明壹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包括:錄音、錄像、傳真資料、膠片、電子計算機設備和其他存儲的數據和資料(錄音取證時必須征得被記錄人的同意)。要註意保證視聽資料的連續性和真實性。視聽資料的收集要客觀、真實、全面,內容要連貫、連貫。必要時,應輸入記錄時間、地點和記錄者姓名。其原始載體無法編輯或編輯。
(五)當事人陳述。竊電證據中的當事人陳述是指用戶向查處竊電行為的人所作的陳述和自認。
(六)評估結論。竊電證據中的鑒定結論是指在行政復議和訴訟中,由專業知識人員運用行政復議機關和法院指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對某些專業問題進行測試和分析後作出的科學結論。計量行政部門的鑒定結論是認定三種竊電行為的重要證據:偽造或者開啟法定或者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封存的用電計量裝置、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不準確或者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