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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是打擊報復犯罪分子嗎?

康德的壹個觀點是完全錯誤的:他認為只有在國家範圍內才能有完全的所有權。按照我們前面說的,自然狀態下也有財產,也有完全的、自然的權利,也就是道德權利。

這項權利如果沒有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就不會受到損害;用妳所有的力量去保護它並不是不公正的。如果說只有在國家範圍內才有刑法,這就不錯了。整個刑事處理權是基於現有的法律。

現行法律規定了在某人犯罪之前對該行為的懲罰,而懲罰作為恐嚇犯罪者的反動機,在重量上會超過該行為的所有動機。這種現行法律應被視為得到該國所有公民的認可和承認。

所以現行的法律是以契約為基礎的,所有的國家成員在任何情況下都有履行這個契約的義務,也就是說他既有施加懲罰的義務,也有被懲罰的義務。因此,強制處罰是合理的。

在個別場合,懲罰是把法律當作契約來履行。法律的唯壹目的是恐嚇人們不要侵犯他人的權利,因為人們只有團結成壹個國家,才能使每個人都避免遭受不公正,進而放棄做不公正的事,承擔起維護國家的責任。

因此,法律及其執行的原則,即懲罰處理,是著眼於未來而不是過去。這就是懲罰和報復的區別。報復的動機是落在已經發生的事情上,就是把過去的事情當做過去。

所有為了回應不公正而給別人造成痛苦,沒有任何未來目的的行為,都是為了個人利益的報復,為了看到別人痛苦,安慰自己的痛苦。這種行為是敵對和殘忍的,沒有任何道德理由為其辯護。

別人對我不公,並不意味著我有權對他不公。以怨報怨,不為別的,是不道德的,也是不理智的。將報復權作為刑事處置權的最後壹個獨立原則是沒有意義的。

所以康德的理論把懲罰看成是單純的報復和為報復而報復,這是錯誤的,沒有根據的。

刑罰的目的,或者更確切地說,刑法的目的,是為了恐嚇人們不去犯罪,這是壹個不言而喻的真理。其目的是為了將來,這使得懲罰不同於報復;而只有為了法律的效力,刑罰的執行才有這個目的。

只有這樣,懲罰才能說是不可或缺的,法律才能起到震懾人們不去犯罪的作用,這才是法律的目的。在這壹點上,康德主義者可能會反駁說,這不是把被懲罰的罪犯作為壹種手段。

所有的康德主義者都不厭其煩地重復這句話:“我們只能把人當作目的,而不是手段。”這聽起來很有意義,對於只想背壹個公式,不想深入思考的人來說,可能非常合適;但只要深入分析,就能發現這種說法非常空洞,不明確,並沒有直接表達康德的本意。

無論如何,如果用了這句話,就得加上特別的說明,給出具體的規定和限制。這種籠統的方式,說明不了什麽,還是有問題的。壹個依法被判死刑的殺人犯只能作為工具,法律有權這樣做。

這是因為他破壞了國家的主要目的,即公共安全。法律不生效,公共安全就不存在。所以,兇手的生命現在必須成為法律生效的工具,才能成為恢復公共安全的工具,為了履行國家契約,法律也完全有權利把他當作這樣的工具。

兇手曾經是公民,他也參與了國家契約。根據合同,為了享受自己的生命安全、自由和財產,也為了大家的安全,他已經拿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作抵押。現在因為他違約,法律沒收了這個抵押。

這樣,我們在國家中看到壹種工具,這是用理性武裝起來的利己主義,以避免對自己的惡行;所以每個人都來促進所有人的福祉,因為也有他的壹份。

如果國家能夠完全實現自己的目標,集中人民的力量,逐步征服自然為自己服務,最終消除各種災難,就有可能出現壹個理想的天國。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國家要實現這個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從根本上說,很多惡行無法存在,所以很多痛苦無法消除;即使痛苦已經消除,那些空虛無聊也會乘虛而入,占領所有的地盤。

另外,個人之間的糾紛,國家不可能完全消除:小糾紛停了,大糾紛又會出現。壹個國家內部的爭端就算解決了,國家之間的爭端又會突然起來。

最後,如果這些問題都通過人類幾千年積累的智慧來解決,還有壹個問題:這個星球上會出現大量的人口過剩,而由此造成的可怕後果只能通過大膽的想象來估計。

-作為意誌和表象的世界

本文摘自《叔本華自述》(黃仲景主編,天津人民出版社,20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