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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亞磊定律

妳是小區業主,放在家裏的東西丟了。這屬於失主保管不當。小區樓道內禁止業主擺放東西,屬於占用公共區域。

它在社區被偷了。

近年來,因小區內停放車輛被盜、業主家中被盜等引發的理賠糾紛時有發生,已成為物業管理糾紛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我收集了與這類糾紛有關的材料。讓我們壹起學習吧!

壹。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協助開展救援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護義務。

二、相關案例

1.物業公司合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後對業主的損失不應承擔責任——苗訴天津福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

2.物業公司未註意和保護轄區內居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車主車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新斌訴洛陽石化總廠惠康物業管理公司案。

3.物業公司在履行小區車輛管理、安全防範和安保義務時存在缺陷和疏漏,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孟進訴南京於堅物業公司案。

4.車主丟失車鑰匙後,及時通知了物業,兩輛車還是被開出了小區。損失由物業承擔——王訴東營海通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

5.物業管理公司采取的安全措施不能及時有效地發揮其保護居民財產安全的作用,因此應認定物業管理存在違約行為——閆冰訴泉州武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案

6.車主不能證明涉案車輛遺失在小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葉誌賢、盧曉黎遺失車輛訴廈門永同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

第三,物業是否應該賠償?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的主要違約行為有:

1.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向居民提供服務或者違反合同要求的;

2.未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維修、養護物業設施的;

3.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損害的。

“不履行”包括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根據《合同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完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由於物業服務管理內容廣泛,實踐中認定違約行為相對復雜。例如,在壹個相對封閉的住宅區,壹名業主存放在車庫的車輛被盜;小偷進入業主家中偷竊或傷害他人,這導致了許多糾紛。實踐中對此類問題的認識並不壹致。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就某壹具體事項而言,往往有多種原因導致某壹結果。在界定各方責任時,不能簡單地認為自實施物業服務管理以來,物業服務企業就應當保護業主的財產和人身安全;也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業主在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物業服務企業就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責任除了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外,還來源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完全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即使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在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受到損害,物業服務企業也不壹定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