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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股票交易違反了多少條法律?

根據法律規定,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應受到什麽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禁止持有或者買賣股票。如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予處罰,對證券從業人員的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股票財務造假的處罰有哪些?

投資者期待的對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嚴厲處罰並未到來。繼南方股份5年3.4億元財務造假僅被罰50萬元後,吉新忠也於7月8日晚間發布處罰公告,因2006年至2011期間累計虛增凈利潤2.2億元被罰40萬元。

嚴厲的處罰再次打破了承諾,強制退市更是天方夜譚。由涵蓋民事、行政、刑事司法各個方面的近百部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構建的資本市場誠信司法秩序正面臨信任危機。

“這是法律規定的。雖然類似的懲罰似乎是重罪,但它已經是頂級懲罰。”也許,管理部門在面對強大的輿論時也有困難,所以它不能突破現有的法律規定,不是嗎?有權制定、執行和適用法律規則的管理者不僅要負責遵循適用於其經營的規則,而且要與法律的實際執行相壹致,符合法律實現或接近立法目的的“法益”。對於a股市場的監管者而言,如何在現有法律制度存在立法先天不足、處罰不力的情況下,讓自己的執法行為盡可能貼近立法初衷,是每壹起違法案件結案前的重點考量。

以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為例,現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在處罰和責任認定上確實較為草率,規定的違法成本輕微,這也是幾起案件至今引發巨大社會爭議的原因。但這並不意味著管理層不能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靈活執法,最大限度地震懾選擇性違法行為。

例如,根據情況,上述財務造假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由證監會在處罰時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交易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決定暫停相關違法公司上市,“可能存在公司股票因重大違法行為被暫停上市的風險”,從而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在壹定程度上達到了嚴懲違法、預防違法、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執法目的。

當然,為了實現基於法律正義的最終訴求,除了“柔性執法”之外,管理層還應註重“緊急立法”,以恢復公眾對法律或其執行的信任。從目前證券法的修訂計劃來看,證券法的修訂涉及事項較多,短時間內難以頒布。既然《證券法》的修改不可能壹蹴而就,而且動搖基本面市場的相關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已經引發眾怒,我們不能坐等《證券法》的修改而縱容嚴重違法行為,而應積極尋求相關主管部門修改或解釋法律。

具體而言,可以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證監會正在進行的退市制度改革,專門出臺“暫行規定”或“立法解釋”,對投資者反映強烈、震動資本市場的嚴重財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行為加大處罰力度,規定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應當強制退市。對嚴重證券違法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專業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機構從業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終身禁入市場並追究刑事責任,最低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在證券法修訂完成前執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沒收非法收購的股票和其他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壹)買賣股票的;

1.在證券委員會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以外交易股票;

二、在股票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和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遺漏重要信息;

3.通過串通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通過散布謠言影響股票發行和交易;

(四)與他人串通,虛報股票價格,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或者虛假買賣股票。

5.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未持有的股票,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6.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要求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

7.未經公司批準買賣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和期貨;

八、未按規定履行相關文件和信息報告、披露和公布義務;

9.偽造、篡改或者銷毀業務記錄、財產賬簿以及其他與股票發行和交易有關的文件;

十、其他非法股票發行和交易活動。

股票財務造假怎麽處罰?

對涉嫌票據詐騙的依法予以處理。《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無效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簽發匯票、本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