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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

刑事案件有三個階段: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

壹、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

從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到案件偵查結束,這個階段通常被稱為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這個階段包括刑事拘留和批準逮捕。偵查階段的重點是通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在偵查結束後,查明犯罪事實,根據偵查情況進行處理。

1,刑事拘留期限-10日至37日。

公安機關受理犯罪舉報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後,再決定是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等。)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刑事拘留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交審批申請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提請批準逮捕的申請後,將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到壹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的期限壹般在10天左右,最長為37天。

2、批準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兩個月至五個月。

逮捕後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的地區,重大犯罪集團案件,在逃犯罪等。,經省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省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3、公安機關處理調查結束

1)正常情況

經偵查,犯罪嫌疑人有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公安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特殊情況

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4.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主要工作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依法可以開展的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會見犯罪嫌疑人,向辦案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發表意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律師在這個階段的早期介入是有積極作用的。壹是針對偵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法辦案行為,依法提出法律意見,督促公安機關規範執法;二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通過不定期的會面和溝通,緩解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緊張情緒。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案件經公安機關偵查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在這個階段,檢察院負責起訴的檢察官會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進行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核實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他的行為依法構成什麽罪?我們應該起訴嗎?針對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等等壹系列問題。

1,法定審查起訴期限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也就是說,審查起訴的法定期限壹般是壹個月到壹個半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審查起訴後的處理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完畢後,通常有三種情況:

1)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司法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2)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法定情形,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不充分、不確鑿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經過補充偵查,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院將作出不起訴決定。

3.律師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主要工作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案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在這個階段,律師可以約見檢察官,提交對嫌疑人涉案情況分析的法律意見書,供檢察官在定案時考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律師可以根據所涉及的情況,依法提出審查羈押必要性的申請,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的機會。

第三,法庭審判階段

法院對檢察院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中有明確的犯罪事實指控,應當決定開庭審理。庭審中,法庭主持庭審,檢察院作為控方、律師作為辯護方出庭,參與法庭調查、證據質證和法庭辯論。最後,法庭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法院審判階段的重點是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是否應當依法決定適用的具體刑罰?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外,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

1,法院審理的法定時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具體如下: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158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註:根據法律規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公安、檢察院階段統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判階段統稱為“被告人”。

2.律師在法院審判階段的主要工作

這個階段是辯護律師工作的全面綜合體現。是律師發揮辯護作用的最後也是最關鍵的階段。辯護律師將依法履行職責,出庭辯護,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具體工作包括法庭質證、法庭辯論、撰寫和提交辯護陳述等。總之,辯護律師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將忠實履行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和責任,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