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條第壹款
我們都知道商標法嚴格控制商標的使用。壹是防止權利濫用,以免侵害其他主體的合法權利。另壹個是對商標權使用中違法行為的處罰。《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1.將註冊商標用於《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內容的,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壹)自行變更註冊商標的;(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三)轉讓註冊商標的。(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2.《商標法》第44條是關於使用註冊商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和必要的法律程序。根據本法規定,使用註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屬於商標權客體的改變,應當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未申請重新註冊是本法禁止的行為。在特定註冊商標的使用和管理過程中,註冊商標並非完全不可變更,但這種變更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註冊商標的構成要素,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同時,商標權客體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自行變更的,應當提出商標註冊變更申請。如果不申請變更註冊,將不利於商標主管機關及時掌握商標權利人的實際情況,同時權利主體的名稱、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的變更也會影響商標權的效力。有些情況下,企業已在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了企業名稱和地址變更手續,但未及時辦理商標註冊人名稱或地址變更手續。壹旦被他人假冒侵權,將很難受到法律保護。3.註冊商標不得自行轉讓。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轉讓註冊商標的,應當連同受讓人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違反本規定的,轉讓按本條處理。註冊商標的轉讓屬於廣義上的註冊商標變更行為,即商標權主體發生了根本變化。雖然商標權的轉讓屬於民事權利的範疇,轉讓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來實現,但我國商標法規定了相關程序,自行轉讓屬於違法行為。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如果註冊商標長期閑置不用,不僅商標不能產生價值,不能發揮其功能和作用,還會影響他人的註冊或使用,實際上會阻礙他人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的法律機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關於如何理解商標的使用,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廣告、展覽等業務中使用商標可以認定為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也是使用。在本法規定的情形下,轉讓給他人使用也可以認定為使用。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停止使用並經商標局核準的,不受本條規定的約束。《商標法》第44條是關於使用註冊商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無論是註冊商標專用權人還是註冊商標受讓人,都必須遵守商標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在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同時履行法律賦予的相關義務。不履行本條規定義務的,商標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