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何判斷孩子的撫養權?
壹、哺乳期母親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精神疾病等。,不在壹般疾病之列),其子女不應與其同住。
第二,母親有撫養條件但沒有撫養義務。比如母親拋棄孩子。
第三,孩子確實因為其他原因不能和媽媽住在壹起。具體來說,比如母親在外地工作或留學,或染上吸毒、賭博、賣淫等不良嗜好,或離家出走下落不明。
當然,如果雙方協商由男方保管,女方同意,也可以判給男方。但如果這個過程中有任何爭議,那麽撫養權肯定是屬於女方的。
2.如果孩子兩歲以上八歲以下,原則是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也就是說,法院壹般會判誰最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是,在下列法定情況下,符合條件的壹方將獲得優先權: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孩子生活時間長了,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另壹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與子女同住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與子女同住的。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法官還將綜合考慮以下重要條件:
(1)經濟收入
經濟收入是判斷撫養孩子能力的最重要標準,但不是唯壹標準。壹般來說,經濟收入較好的壹方,尤其是能給孩子創造較好生活和教育環境的壹方,在爭取撫養權時會有壹定優勢。但如果雙方經濟條件不同,足夠撫養孩子(比如壹線城市,壹方年收入654.38+0萬,另壹方20多萬)。然後,雙方雖然收入差距不小,但都有贍養能力。壹般這個收入標準會參考當地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教育支出),法院壹般不會重點考慮這個因素。當壹方收入困難時,法院會重點考慮這壹因素。
當雙方都有足夠的能力支撐自己的經濟收入時,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的教育背景和思想素質(如價值觀是否正派,是否出軌等。).)
(2)兒童成長環境的穩定性
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主張不要改變孩子現有的成長環境,尤其是對於內心敏感的孩子。環境的突然變化可能會嚴重影響他們的心理健康。所以離婚前花更多時間陪孩子,更盡心盡力贍養孩子的壹方會有壹定優勢。
另外,如果雙方離婚,但其中壹方離學校近或者生活區域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有利,當然更有可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3)雙方的工作性質,是否有足夠的時間撫養孩子。
雙方的工作性質也是壹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如果壹方工作很忙,經常需要出差或者晚上工作等。,不適合養孩子。
(4)父母雙方的父母支持條件
在實踐中,由於城市生活節奏快,很多情況下,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雙方,尤其是學齡前的孩子,通常是父母壹方帶。所以,孩子過去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照顧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和身體條件,往往是影響孩子監護權的重要方面。
3.如果孩子超過八歲,我們應該尊重孩子的意見。
《民法典》頒布後,聽取子女監護意願的年齡從65,438+00歲改為8歲。同時,將“應當考慮兒童的意見”改為“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從“考慮”改為“尊重”,代表了兒童真實意願在法院判決中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