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境內公司外幣股票的認購和交易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四條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第五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切實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六條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並不意味著發行人對股票的投資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和收益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第二章發行條件第壹節主體資格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第九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行人應當持續經營3年以上。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十條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第十壹條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第十三條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二節規範運作第十四條發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第十六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仍在禁入期內的;
(2)最近36個月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形成明確結論。第十七條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和經營的效率與效果。第十八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最近36個月未經法定機構批準,擅自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在36個月前,但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個月內,因違反工商、稅務、土地、環保、海關等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
(三)最近36個月已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提交的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或不當幹預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名、印章;
(四)本次提交的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發行人公司章程已明確規定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違規擔保的情形。第二十條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資金不得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清償債務、提前支付等方式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