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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2007年7月2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7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修訂)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學技術應用

第三章企業技術進步

第四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五章科學技術人員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壹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國家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建設國家創新體系和創新型國家。

文章

國家保障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的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保護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註重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第四條

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要依靠科學技術,科技進步要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

第五條

國家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第六條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和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交叉融合、相互促進。

國家加強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科學技術合作,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

國家加強軍民科技計劃的銜接和協調,促進軍民科技資源和技術發展需求的交流和技術的雙向轉移,發展軍民兩用技術。

第七條

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營造尊重知識產權、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和鼓勵自主創新的社會環境。

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

第八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科學技術評價體系。

科學技術評價體系應當根據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分類。

第九條

國家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制定產業、稅收、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促進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第十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國家重大科學技術工程和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壹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科學技術進步的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協調機制,研究科學技術進步重大問題,協調國家科學技術基金和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設立和互聯,統籌軍民科技資源配置,整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促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高等教育和產業發展相結合。

第十三條

國家完善科學技術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規範的咨詢決策機制,推進科學民主決策。

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重大項目和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應當充分聽取科學技術人員的意見,科學決策。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法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獎勵科學技術進步。第十六條

國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支持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國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必要時,國家可以設立其他基金,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第十七條

從事下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壹)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二)為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物品;

(三)為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

(四)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應用活動。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方面支持科技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產品。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為科技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九條

國家遵循科學技術活動與鼓勵自由探索相結合的原則,提前部署和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技術研究,支持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技術研究持續穩定發展。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權依法自主選題,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第二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基金項目或者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的以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同時采取保護措施,並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實施和保護情況的年度報告;在合理期限內未實施的,國家可以無償實施,或者允許他人有償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的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因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的需要,可以由國家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免費實施。

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壹條

國家鼓勵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基金項目或者科技計劃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在國內優先使用。

前款規定的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境外組織或者個人獨家實施的,應當經項目管理機構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對審批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

利用財政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和設備的,應當對其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加快農業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非營利性的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研究、開發和應用農業新品種、新技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村群眾性科技組織為發展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提供科學技術服務,為農民提供科學技術培訓。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需要批準設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和支持,形成特色和優勢,發揮集聚效應。

第二十五條

對國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創新的產品和服務,或者需要國家重點支持的產品和服務,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情況下,應當進行政府采購;如果是第壹次投放市場,政府采購要牽頭采購。

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采購人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或者企業進行研究開發,並訂購。

第二十六條

國家提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制定產品和服務標準相結合,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產品設計制造相結合;引導科技研發機構、高校和企業推動重大技術創新產品和服務國家標準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

第二十七條

國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設立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建立社會化、專業化、網絡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

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實行科學技術保密制度,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秘密。

國家對珍貴、稀有、瀕危的生物種質資源、遺傳資源和其他科技資源實行退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國家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人體健康和違背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第三十條國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充分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與產業發展有關的科學技術規劃,應當反映產業發展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確定科技項目時,應當鼓勵企業參與實施和平等競爭;對市場應用前景明確的項目,鼓勵企業與科技研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實施。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企業開展下列活動:

(壹)建立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二)與其他企業或者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以委托方式進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3)培養、吸引和使用科技人員;

(四)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

(五)依法建立博士後工作站;

(六)結合技術創新和職工技能培訓,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設立向公眾開放的場地或設施,普及科學技術。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自主設立研究開發課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國家鼓勵企業對引進的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創新。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在稅前列支並據實扣除,企業科技研發用儀器設備可加速折舊。

第三十四條國家利用財政資金設立基金,為企業自主創新和成果產業化貸款提供貼息和擔保。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對國家鼓勵的企業自主創新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三十五條國家完善資本市場,建立和完善促進自主創新的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促進自身發展。

國家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創業投資企業,支持企業創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下列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壹)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和生產的企業;

(二)投資於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與科技進步有關的企業。

第三十七條國家支持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和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

公共研發平臺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服務。

第三十八條國家依法保護企業研究開發取得的知識產權。

企業要不斷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第三十九條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技術創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國有企業的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評價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和創新成效納入評價範圍。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定產業、金融、能源和環境保護政策,引導和督促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淘汰落後設備和工藝,停止生產落後產品。第四十壹條國家統籌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法在中國獨立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也可以依法與中國的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可以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優化配置,防止重復建設;重復的科技研發機構要整合。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可以依法設立博士後工作站。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依法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三條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組織或者參與學術活動;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方向和項目,自主決定經費使用、機構設置、人員聘用和合理流動等內部管理事務;

(三)與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聯合進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四)獲得社會捐贈和資助;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不在科技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參與或支持迷信活動。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服務於國家目標和社會利益;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科普場館或者設施,開展科普活動。

第四十五條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職責明確、評價科學、公開有序、管理規範的現代機構制度,實行院長或者主任負責制,建立科學技術委員會咨詢制度和職工代表大會監督制度,吸收外部專家參與管理,接受社會監督;院長或主任的聘用引入了競爭機制。

第四十六條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有利於科學技術資源享有的機制,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十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主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並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基金項目和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和平等競爭。

社會力量設立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第四十八條科學技術人員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重要力量。國家采取各種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社會地位,通過各種途徑培養和造就各種專門科學技術人員,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優待。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保障科學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為科學技術人員的合理流動和發揮其專長創造環境和條件。

第五十壹條科學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其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依法選擇工作單位,競爭相應的崗位,獲得相應的職務或者職稱。

第五十二條科學技術人員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並提供與其崗位或者工作場所相適應的職業健康衛生保護。

第五十三條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少數民族科學技術人員和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在競爭專業技術職務、參與科學技術評價、承擔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和接受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要把發現、培養和使用青年科技人員作為評價科技進步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國家鼓勵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回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聘請在國外工作的優秀科學技術人員來華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應當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在中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優秀外國科學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優先獲得中國永久居留權。

第五十五條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在科技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參與或支持迷信活動。

第五十六條國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於冒險。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高風險科技研發項目的科技人員已盡到盡職調查義務但仍不能完成項目的,應當予以寬容。

第五十七條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基金項目和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為參與項目的科技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作為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聘任、科技人員申請科技研發項目審批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科學技術人員有權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科學技術社會團體。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科學技術社會團體依照章程,在促進學術交流、推動學科建設、發展科學技術普及、培養專門人才、提供咨詢服務、加強科學技術人員自律、維護其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科學技術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十九條國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國家財政科學技術支出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應當占國內生產總值的適當比例,並逐步提高。

第六十條財政科技經費應當主要用於下列項目:

(1)科技基礎條件和設施建設;

(2)基礎研究;

(三)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究;

(四)重大關鍵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

(五)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

(6)科學技術普及。

國家在資金和實驗手段方面支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六十壹條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貪汙、挪用或者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

第六十二條確定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應當堅持宏觀指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議、擇優支持的原則;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計劃項目的項目承擔者的確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基金項目和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專家評審數據庫,建立健全科技基金項目和科技計劃項目的專家評審制度以及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三條國家遵循統籌規劃、優化配置的原則,整合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研究和實驗基地。

國家鼓勵設立綜合性科學技術實驗服務單位,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學技術實驗服務。

第六十四條國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突出享受、優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主導、多方建設的原則,制定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采購計劃,對以財政資金為主采購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進行聯合評估。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科學技術研究基地、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數據、科學技術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推廣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信息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分布和使用情況。

科技資源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所管理的科技資源的* * *享用制度和使用情況,並按照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從其規定。

科技資源管理單位不得侵犯科技資源使用者的知識產權,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收費標準。管理單位與使用者之間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由雙方約定。

第六十六條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捐贈財產,設立科學技術基金,資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冒領、貪汙、挪用、截留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和違法所得,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金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未履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和其他科技資源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限制或者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取得科技進步財政資金或者違法所得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追回財政資金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並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其申請國家科技基金和國家科技計劃的項目。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追回獎金,並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和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科學技術行政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四條國防科技的其他事項,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七十五條本法自2008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