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兩種法律制度在要約和承諾方面的差異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要約與承諾規定的特點及差異:劉金華律師的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必須經歷的兩個程序和兩個階段。任何合同都必須經歷這兩個階段。只有當協議雙方就意思表示達成壹致時,協議才成立。這個過程稱為事務協商。由於法律傳統和理念的不同,西方兩大法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這兩種程序的規定上各有特點和差異,在世界範圍內產生了廣泛的影響。(1)要約也稱發盤、要約、要約或要約等。,使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願意在壹定條件下與另壹方當事人訂立合同。關於要約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兩大法系沒有太大區別,但對要約的法律效力有不同規定。1.要約生效時不同要約的生效時間為要約生效時。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此采取不同的規則。英美法系采用發函主義,即要約人作出要約後,原則上對要約人不具有約束力,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時不發生法律效力,僅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時發生法律效力。美國《統壹商法典》對此有壹些修改,規定在貨物銷售合同中,要約人仍必須受商人已簽署的要約的約束。大陸法系采用可及性原則,也稱為可信賴原則,該原則使要約只有在到達受要約人時才有效。大多數民法采取第二種觀點。《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5條規定:“(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2)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因此可以看出公約采用了到達原則。我國民法主要承襲大陸法系,要約生效時間采用到達主義(見《合同法》第16條)。2.在撤回和撤銷方面不同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要約的意圖。在普通法中,要約原則上可以撤回。例如,A向B承諾,如果B預先支付65,438+0,000美元,A同意在30天內的任何時候以65,438+0萬美元的價格將A的所有畢加索畫作出售給B。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英美法律,如果B沒有支付65,438美元+0,000美元,A可以自由撤回要約。然後,當B支付65,438美元+0,000美元時,A不能在30天內立即撤回報價。在大陸法系國家,壹般認為要約在此期間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例如,在日本,首先,即使B沒有支付65,438美元+0,000美元,作為A,在明確B沒有支付65,438美元+0,000美元之前,要約不能撤回。如果兩大法系都將要約交付給了受要約人,那麽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是否受其要約的約束,是否可以撤銷其要約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等等,都存在很大的差異。英美法系認為,在上述情形下,要約人原則上不受其要約的約束,在受要約人表示要約之前,可以隨時撤銷要約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即使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了有效期,他仍然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隨時取消要約。因為英美法系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要約人作出的承諾得不到對價的支持,要約人可以不受其要約的約束。中國合同法借鑒了這壹經驗。因為允許要約人取消要約有利於使要約人能夠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靈活地從事交易活動,有利於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完整、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對要約人可能造成的損害。大陸法系德國法的規定與英美法系德國法的規定完全不同。它認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手中後,要約人必須受其要約的約束。要約有有效期的,要約人在有效期內不得取消或者變更要約;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有效期,則要約人不得在預期的答復期限之前取消或更改要約的內容。采用德國法律原則的其他國家包括巴西、瑞士和希臘。(二)承諾兩大法系在承諾問題上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承諾的生效時間和撤回。1.確定承諾有效性的時間標準的差異。大陸法系國家(外國除外)采用到達主義,或稱送達主義,即承諾的表示在要約人的控制範圍內生效,合同成立。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規定,當對方以非對話方式向其表示意思表示時,該意思表示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英美法采用寄信原則,或者在美國也經常被稱為“郵筒規則”,這意味著如果承諾的意思是通過郵件或電報表達的,承諾人將信件送達電信局時生效。由於合同的存在,因此,英美法的規則有利於促進交易的快速達成。但是,根據發函原則,要約人未收到承諾將受承諾約束,特別是承諾在郵寄和電信中丟失或延誤的責任將轉嫁給要約人,這對要約人來說過於苛刻,對維護要約人的利益不是很有利。2.撤銷承諾的差異。根據民法中的送達原則,承諾人在發出承諾後可以撤回承諾通知。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諾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即生效。例如,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30條:“撤回通知先於或同時到達相對人的,即不發生效力”。根據英美法中的投遞信件原則,承諾自承諾通知投遞時生效。因此,壹旦承諾人將中標通知書投入郵筒或將中標電報送達電信局,承諾即已生效,承諾人不能撤回其中標通知。即使允諾人的撤回通知先於要約人到達要約人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該撤回也無效。英美法認為,允諾人不享有撤銷權是合理的,因為它可以防止允諾人根據允諾發生到最後撤回允諾之間的市場條件變化而心存僥幸。例如,承諾人首先通過信件向要約人表達其承諾,壹旦市場價格下跌,他將通過電話通知要約人撤回其承諾。但民法認為非受諾人撤回承諾不符合受諾人的意思表示,也不利於使當事人根據市場交易的變化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兩大法系所采用的規則確實存在許多差異。壹般來說,民法規則有利於交易的安全,而普通法規則則有利於交易的快速達成。很難斷定這兩條規則孰優孰劣。我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在制定統壹合同法時吸收了英美法系在要約和承諾方面的壹些制度和規定,如關於要約撤銷的規定,並對兩大法系的規定進行了融合的成功嘗試。大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和羅馬-日耳曼法系,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最早產生於歐洲大陸,然後傳播到拉丁和日耳曼國家。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除了曾經是法國、西班牙、荷蘭和葡萄牙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外,還有日本、泰國和土耳其,法國和德國是這壹法律體系的兩個典型代表。以法國民法典1804和德國民法典1896為代表的中國舊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形成了兩個分支。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它是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出現在英國,然後擴展到許多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18世紀至19世紀,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最終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壹。英美法系也有兩個分支,即英國法和美國法。兩者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差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歷史傳統上存在以下差異。1.法律淵源:大陸法系是成文法;普通法系是判例法。2.法典化:所有大陸法系都有成文法典;英美法系多為單行條例和判例法。3.法律結構和法律傳統:大陸法系將法律分為公法(憲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將法律分為普通法(成文法)和衡平法(判例法)。4.適用傳統:在大陸法系中,首先確定事實,然後遵循法律規則;英美法系大多參照以前的判例。即大陸法系是從壹般到個別;英美法系是從個別到壹般。5.訴訟程序:大陸法系強調權威主義,法官處於主動地位;英美法系強調訴訟主義,法官處於被動和中立的地位。值得註意的是,日本雖然是大陸法系國家,但在訴訟程序上與英美相似。6.職業教育傳統:大陸法系國家的學前教育法規;在英美法系中,首先研究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