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債資產如何取得稅務處理
首先,如何獲得償債資產的稅務處理
以物抵債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清償金融企業債權的行為。該環節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
⑴營業稅。以物抵債是指通過收回實物資產或產權來收回債權,也包括利息收入而不繳納營業稅。金融企業抵債資產中包含的未征稅利息收入,應當在抵債資產時予以確認,並計算繳納營業稅。壹般在債務償還協議或法院判決中對債務償還金額和利息有明確的劃分。如果沒有明確劃分,根據稅法原則,應當以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抵債金額。債務償還中的營業稅處理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抵債資產金額和抵債本息金額確定後,抵債資產的利息部分應當計入利息收入。償還債務的已征稅利息收入在支取時已繳納營業稅,因此是收回債務時的應收利息,不繳納營業稅;債務償還的未征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債務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2.抵債資產金額確定,但抵債金額未能明確抵債本息金額的,按照金融企業常規先收取本金。對於大於本金且小於或等於利息的部分,需要區分已征稅利息和未征稅利息,並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
3.抵債資產的金額不確定。當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小於或等於金融企業應收本息之和時,應按(2)原則處理。
(二)在獲取抵債資產的過程中,特別是通過司法程序獲取抵債資產的過程中,債務人往往不予配合,或者債務人已經停業破產。在此過程中,應由債務人繳納的抵債資產營業稅及其他相關稅費往往由金融企業代繳。需要註意的是,在確定抵債金額時應扣除抵債資產未繳納的稅費。此外,由於抵債資產的價值壹般不超過金融企業債權的總和,因此不會考慮這種情況。
⑶所得稅
1.抵債資產的折現金額高於債權金額。金融保險企業以實物支付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折價金額高於債權金額的,返還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未歸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抵債資產折價金額低於債權金額。《金融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規定:合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照評估確認的公允市場價值入賬後,扣除抵債資產的接收費,收回貸款本息後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壞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⑷契稅
金融機構取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所有權時應繳納契稅,稅率為交易價格的3% ~ 5%。
(5)印花稅
根據稅法規定,借款人因無力償還貸款而將抵押財產轉讓給貸款人的,應按雙方簽訂的產權轉讓文件上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二、抵債資產如何處理?
(壹)當抵債資產毀損或轉為自用時,金融企業應當以抵債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實現收益的統壹價格。也就是說,通過平衡外匯損益,將庫存損失和減值損失等損失反映為外幣業務損失,並通過外匯利潤實現自動平衡。
(二)具體會計處理:核銷時,人民幣賬戶組以抵債資產的賬面價值(抵債資產賬面余額-減值準備)借記“固定資產”或損失賬戶,以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借記“外匯結算”賬戶,以抵債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抵債資產”賬戶,抵債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予以轉回。
(3)同時,外幣賬套按現行匯率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結售匯”科目。購匯時,人民幣賬套以償債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結售匯”賬戶,外幣賬套以購匯資金貸記“銀行存款”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