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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律保護論文

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

在知識經濟時代,由於計算機網絡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人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算能力匯集融合,創造出新的社會生產力。它豐富了電子商務等大量活動,滿足了人們的社交、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需求。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絡環境下,讓壹些商品的流通變得“隱形”。在計算機網絡上進行談判、簽訂合同、訂購商品以及最終獲得商品的商務活動,引起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問題。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的問題才會引起WIPO的極大關註。

關鍵詞: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知識產權、侵權、法律保護。

電子商務依賴於壹種全新的計算機和電子數據通信手段,即互聯網。互聯網技術對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和著作權權利的內涵提出了新的挑戰,也給著作權侵權的認定帶來了新的問題:知識產權與國際的融合、著作權法與網絡著作權保護、域名註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著作權法與“復制權”的限制。

自主知識產權與國際“接軌”。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產權保護面臨著全新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計算機網絡的應用上。正是由於計算機網絡的飛速發展,對數據和信息的需求* * *,與知識產權的特性產生了強烈的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之壹是“排他性”;網絡上本應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信息是開放的、公開的,也很難被權利人所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另壹個特點,而網絡傳播的特點是“無國界”。

目前,為了解決這些沖突,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主張通過締結國際公約來進壹步加強對知識產權“獨占性”的保護。1996 12在日內瓦,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下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記錄條約》針對網絡環境增加了新的版權保護權利,並解釋了現有權利向數字應用的延伸。在商標保護方面,大多數國家都對來自商品和服務的馳名商標采取特殊保護;以適應加強商標排他性的趨勢。實踐中,網絡侵權的發生往往是壹旦侵權復制品上線,世界上任何壹個地方都有可能成為侵權發生地;因此,試圖限制網絡傳輸的無邊界性是不可能的。事實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在采取措施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國際“壹體化”進程,以解決這壹矛盾。然而,知識產權法的國際“壹體化”需要壹個* * *標準,世界貿易組織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壹個例子。在知識經濟中,加強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的“壹體化”是不可阻擋的趨勢;這是世界上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壹個重大挑戰。中國作為發展中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我們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努力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的國際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版權法與網絡版權保護。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識產權。在網絡傳播的電子商務中,已經涉及到版權產品的無形銷售,造成了版權保護的新問題;特別是出現了與傳統保護有根本區別的新問題,如商標及其商業標誌的保護、商譽的保護、商業化形象的保護等。因此,在網絡環境下,電子商務對我國的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產生了巨大的沖擊。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對於作品的數字化和作品的網絡傳播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這種情況改變了網絡環境下作品的主體和客體。開放作品的版權主體難以認定,信息網絡作品、多媒體作品以及工具產生的衍生作品的存在,使得作品分類困難。這就影響了電子商務活動中主體資格的認定。其次,出版傳播行為得到了拓展。在網絡環境中,傳統的出版環節不存在了,而由信息內容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商家擔當角色;由於發布區域的不確定性,很難確定區域;因此,有必要對網絡傳播服務提供者、信息內容提供者和電子商務商家的權利義務進行研究。第三,難以界定個人合理使用作品的邊界。尤其是在網絡環境下,經濟利益與作品形式的分離,使得營利與非營利難以劃清界限。第四,用戶合法權益保護受到影響。在網絡環境下,存在用戶被動獲取作品的條件和環境,這極有可能侵犯用戶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了保護各方利益,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則和重點應當進行調整;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和應用的發展,調整力度不斷加大。

域名註冊與商標權的沖突。我國《商標法》只規定了受保護的標誌是“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而沒有保護作為商標出現在互聯網上的動態過程。網絡環境下的商業活動已經讓人覺得用“視知覺”來識別商標比用“文字和圖案”來識別商標更適合商業活動的發展。目前,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網絡環境下“域名註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國務院在1997年5月發布了《中國互聯網域名註冊暫行條例》,但僅規定“不得使用不屬於自己的註冊商標申請域名註冊”;沒有禁止搶註他人的商標和商號。因此,“域名”實際上已經成為商譽的壹部分,甚至成為企業名稱,作為壹種無形資產得到保護和交易。目前壹些國際條約只規定“國際馳名商標”的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用自己的商標進行搶註;非馳名商標、商號與“域名”矛盾的焦點之壹是權利產生的程序。這是因為大多數商標權都是經過官方管理部門批準註冊的;商號權是根據實際使用產生的;域名專有權多由非官方機構註冊。由於在技術上還沒有解決沖突的方法,因此有必要在下個世紀研究解決“域名”與在先商標權和在先商號權的沖突。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作為壹種新的商務運作模式,將在21世紀成為國際商務的主流。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快速發展,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解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法律問題。首先是解決網絡上的法律地位問題。在電子商務中,交易雙方簽訂的電子合同必須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雙方都受到法律的約束,同時他們的利益也得到保護。因此,在我國合同法實施過程中,應重視對電子合同簽訂、承諾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和違約等法律糾紛的研究,以便經過壹段時間的法律實踐後對其進行完善和修改,使電子合同更具法律效力。其次,投入大量資金,集中力量修改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尤其是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修改。

著作權法與“復制權”的限制由於數字化作品具有“可復制性”和“獨創性”的特點,現有作品的數字化應屬於著作權人的壹項專有權利,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將作品數字化本身就是壹種“復制”行為,應當受到“復制權”的限制,因此,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第十條財產權第(壹)項應當修改為:“復制權,即以印刷、臨摹、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翻拍轉換等數字化或非數字化方式制作作品的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作品的網絡傳播既不是作品的分發,也不是作品的播放,而是壹種全新的作品傳播方式。所以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把作品上傳到網上,發給公眾,就是使用作品。它屬於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為我國對有形知識產品的保護還不夠,對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更是缺乏。這對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非常不利。因此,在中國發展數字化產品電子商務,必須解決兩個問題:壹是什麽產品可以數字化,適合全數字化電子商務;二是如何保護這些數碼產品,防止“搭便車”行為。知識產權制度為這兩個問題提供了最佳解決方案。在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的聯系更加緊密,兩者之間存在互動關系。知識產權的無形性使得擁有知識產權的智力產品能夠盡快轉化為數字產品。然而,數碼產品具有不可摧毀性和可復制性,這使得數碼產品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國應該盡快創造壹個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壹方面,經濟環境,盡快促進知識產品向數字產品的轉化,讓電子商務有更多可交易的產品;另壹方面是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建立完善的保護數字產品的知識產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