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무료 법률 상담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如何看待道德法規

如何看待道德法規

總之,道德是不同社會和不同社會意識形態的人所形成的壹種普遍的社會規範,而法律是調解這種規範的工具。

分析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首先要理解道德的含義。壹般來說,當談到道德時,人們無疑會將其與善良、美麗、正義和榮耀聯系在壹起。與法律壹樣,它也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壹種方式,通過社會習俗和人們內心的信仰來實施。因此,道德被理解為調整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道德作為壹個完整的概念,根植於習俗和習慣。在原始社會,人們生活在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氏族社會中,氏族成員主要受到風俗習慣的調整,這反映了從食物分配到婚姻締結的風俗習慣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社會關系也變得越來越復雜,不可能完全由風俗習慣來調整,因此道德應運而生。因此,道德不是以抽象的方式來自人們的內心,更不是來自宗教神學,而是在壹定的物質基礎上產生的。從哲學上講,把道德歸入上層建築是為了維護階級的經濟基礎。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不可能用習俗和道德來調整所有的社會關系。社會需要更強更廣的標準和規範來調整,法律應運而生。法律的出現並不意味著社會關系的調整不再依賴於道德。法律在調整的方式和範圍上也有局限性,道德仍然是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法律和道德在調整社會關系中都起著重要作用。

道德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壹種方式,與其內容和特點是分不開的。單從內容來看,道德是有價值的。價值,即善、美、正義、光榮、公正等。,是道德內容的最高境界,是評價人的願望和行為的最高標準【1】。在西方法理學中,自然法學派用價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在探索法律時,更多地與道德相關。可見,道德在法律評價中也起著重要作用,這也是道德與習慣的重要區別。看它們是否具有價值評估的作用。

除了其價值之外,道德還具有以下特征。第壹,道德具有階級性。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道德,例如,美國《獨立宣言》中表達的北美資產階級對英國統治的道德批評,以及《生產者黨宣言》中表達的工人階級對資產階級的道德批評等。,都深刻地反映了不同階級的道德對立。第二,道德有物質約束。如前所述,道德的產生離不開物質基礎,這是由社會物質基礎決定的。隨著物質基礎的變化和發展,道德的性質和內容也相應地發展和變化。第三,道德具有同性,主要體現在其內容上,因為道德的正義、善良、美麗等內容符合人們的價值觀,能夠被人們普遍接受,例如,尊重人的尊嚴和平等,保護環境,相互尊重,節約金錢和相互幫助等。隨著人們在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的交流日益密切,同性的道德觀也會隨之* * *。

儒家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主流意識,中國法律史的進程實際上就是儒家思想的進程。因此,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在儒家思想中也有所體現,因此儒家思想中“道德為主、刑罰為輔”的理念在中國後世的法律中也有所體現。例如,孔子認為壹部好的法律體現了壹種仁的精神,此外,它還必須發揮保障孝道的作用。他所說的“父藏子,子藏父”是反對當時牽連親屬的不人道的法律原則,強調親屬關系和孝道的價值。?漢律?書中“先親後藏”的規定,是將“父為子藏”的道德合法化荀子說:故不可為不雅。(?荀子修身嗎?)。禮即道德,這意味著不符合禮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說真正的法律必須體現壹種道德精神,這就是“禮”,因此中國封建法律制度是壹種禮儀。

在西方,它與中國不同。中國是壹個農業大國,可以自給自足。而西部民族眾多,相互毗鄰,國與國之間的聯系主要依靠商業。西方商品經濟非常發達,因此調整商品經濟的私法非常發達。人們希望在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環境中自由地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和公正精神的道德促進了法律朝著這壹方向演變。例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說:在不公平競爭中,法院和立法機構近年來進行的壹些改革必須歸功於道德感的增強和促進,以及商業社會必須依靠比道德譴責更有效的保護手段來抵制壹些應受譴責的不道德商業行為的流行觀念。此外,欺詐廣告領域也出現了壹些新進展【2】。他認為壹些商業道德應該被賦予法律效力。民法或商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將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因此,從西方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來看,西方法律演進是成功的,至今仍被許多東方國家借鑒。

前面我們談到了中西方法律與道德關系的不同發展模式,那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什麽呢?首先表現為法律與道德的壹致性,即目的壹致,法律與道德都是上層建築,受經濟基礎制約,同時又具有獨立性和歷史性。它們都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其次,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是相輔相成的。法律和道德都屬於社會精神文明的範疇,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方式,在不同的環境中作用不同。以中國為例,在歌舞升平的和平年代,統治者壹般更註重道德的作用,以影響被統治者。但是,在暴亂時代,統治者會更多地使用法律手段來鎮壓反抗。可見,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屏障。法制不健全,社會秩序混亂,導致道德淪喪。相反,如果法律公正而嚴格,它還可以促進道德教育。同時,法律可以實施道德。道德是預防犯罪的手段,懲罰是事後的懲罰。道德教育的宣傳也可以降低犯罪率。壹般來說,壹些違法犯罪的人道德淪喪,如殺人、搶劫、縱火等。,雖然他們的法律觀念不強,而且大多沒有人權觀念。大多數盜竊犯罪是為了不勞而獲,而腐敗和失職則沒有社會責任和職業道德。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還表現在內容的趨同性上。如前所述,最早的法律是由道德演變而來的。現在,法律和道德是相互獨立的,但法律仍然以道德為基礎。法律將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規範,並將積極的道德標準設定為法律應遵循的規範。例如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上面討論的不正當競爭、公平和尊老愛幼原則,使原本體現在道德中的義務可以通過立法來實現。同時,法律還通過立法禁止壹些消極的道德義務,如禁止欺詐、偽證、貪汙賄賂等。違反這些道德也違反了法律。所以普通人僅憑道德常識就能知道哪些是犯罪行為哪些不是犯罪行為,不能總是用法律無知來解釋犯罪原因,大多數犯罪都是道德淪喪。另壹方面,壹些法律規範反過來又是壹種新的道德規範。比如“不闖紅燈、禁止違章建築、相鄰而居”也是壹種社會公德。法律禁止黑市交易、不正當競爭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遵守這些規定也是壹種商業道德。

雖然法律和道德關系密切,甚至在某些方面有* * *相似性,但它們畢竟屬於不同的上層建築,因此法律不能完全等同於道德。當然,道德不能代替法律。如果所有的道德原則都轉化為法律原則,那麽法典就變成了道德準則,這恰恰不利於人類進步,所以法律和道德是有本質區別的。

第壹,法律與道德的歷史和方式不同。從歷史進程看,法律是人類社會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原始社會沒有法律,而道德習俗存在於人類社會的所有歷史時期。此外,道德因民族、種族、宗教和習俗而異,而法律在壹個國家或某個地區是統壹的。從法律產生的方式來看,法律是由州立法機關制定、修改和廢除的。只有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才能將其意誌轉化為具有強制性和普遍約束力的法律。另壹方面,道德是由人們長期的生活習慣轉化而來的,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執行的,而道德更多地依靠輿論和人們內心的信仰和良知來遵守【3】。

第二,法律和道德的適用範圍不同。法律是區分罪與非罪、合法與非法的標準,而道德主要劃分善與惡的界限。這兩個邊界可以在壹定範圍內相互重疊,也可以相互獨立。有很多情況:(1)道德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例如謀殺、縱火和投毒。(2)有些道德規範不否認,而法律禁止。比如過失犯罪。(3)肯定道德規範,但禁止法律,如封建社會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反對統治階級的惡法。(4)道德上不提倡,但法律允許的,比如離婚。但是,如果壹個人長期受到家庭暴力的迫害而提出離婚,現代法律和道德是支持的。

綜上所述,法律與道德的調整和適用範圍有重疊的部分,也有矛盾的部分。就與道德相關的法律而言,這部分壹般只是“最低道德”。遵守這些法律規定是道德的最低義務,但法律不幹涉或不能幹涉道德。如個人誠信或人際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道德的適用範圍比法律的適用範圍更廣。那些與道德無關的法律不能由道德來調整,而只能由法律來調整。例如,新出現的經濟法、行政法和環境保護法只有程序性規定,與道德關系不大或沒有關系。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樣僅僅由道德來評判。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律調整的範圍比道德更廣。當然,在調整人與自然的法律中,如環境保護法,它並不是完全與道德無關。由於環境汙染和生態平衡的破壞,人類對自然的態度被認為是壹個新的道德問題。如砍伐森林和空氣汙染,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和道德輿論的譴責。總之,隨著人類生產生活的發展,調整的範圍不斷擴大。最後,後果不同,違法道德只造成兩種後果。壹是懲罰。在原始社會,沒有法律,只有道德習俗和習慣。在原始社會,人和自然部落都形成了壹些禁忌。他們認為違反禁忌是壹種犯罪,並經常對違反者實施各種懲罰,如懺悔和驅逐。二是良心的譴責和輿論的壓力,每個人的良心容忍度不同,如果個人沒有這種良心,甚至無視輿論,那麽道德規範自然是無效的。例如,面對壹個溺水的人,壹個人有能力在不實施救援的情況下將其救出。如果他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錯,那麽道德對他來說就失去了作用。有時壹個人的良心不能意識到他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但在另壹個時候,他意識到他的行為在另壹個時候是不道德的。另壹方面,法律受到國家強制力的支持。當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不必考慮違法主體的承受能力,只需根據標準適用法律並作出評價即可。違反法律將承擔法律後果,受到法律制裁。道德和法律的區別不完全在於有沒有強制。道德強制可以借助無形的社會壓力迫使人們履行道德義務。

法律與道德的區別表明,法律不是萬能的,確保法律實施的強制手段也不是萬能的。法律的內在局限和不足需要道德來補充和補充,我們應充分利用法律和道德兩種機制對其進行調整,以形成和維持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和博愛的社會生活方式【4】。

人們通常認為法律和道德的壹致性意味著個人違反了法律,但法律和道德的關系並不那麽簡單。雖然它們有許多相似之處,但畢竟它們的性質不同,並且受國家歷史和其他因素的影響,最強烈的表現是它們之間的價值沖突。

從中國的歷史來看,法律和道德之間的沖突尤為激烈,而解決這種沖突的方法往往是法律服從和道德。在《後漢書》中記載了壹個案例。喬媛當齊國丞相時,壹個孝子為報殺父之仇被關進了監獄。喬媛被他的孝心所感動,想釋放他,但負責此案的縣令魯直尚未處理此事。喬媛壹氣之下殺了縣令,理由是縣令殘暴不仁。這個案子真的很有意思。依法辦案的縣令成了罪犯,被判處死刑,而兇手成了應該被原諒、被同情的孝子。在道德和法律的天平上,人們顯然把情感的砝碼放在了道德壹邊。另壹個案例是,民國時期,石建橋的父親參加了直奉戰爭,不幸被孫俘虜。孫將殘忍地殺害了。當時,20歲的弱女子石建橋決心復仇,精心策劃,最終在天津1935殺死孫,並從容投案。當時,輿論對她的行為表示同情,馮玉祥、李烈鈞、於右任等壹些名人聯名上書,要求法院赦免她的罪行。看來道德高於法律的傳統在中國已經根深蒂固了。今天關於“大義滅親”的案例也反映了道德沖突。在古代,這種沖突是不存在的,而今天的法律也不允許將義淩駕於家庭利益之上。即便如此,高於家庭利益的正義往往是法官量刑時的自由裁量情節。

另壹方面,在西方,人們有時追求法律的合法性而不是道德,從而走上極端。比如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所有的證據和動機都可以證明是辛普森幹的,因為警方的取證是非法的,違反了程序法,現場發現的兇手手套與辛普森的手不壹樣。法院認為辛無罪,雖然這是“合法的”,但這是社會道德所不允許的。

法律與道德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它受到多方面的影響。有時候,隨著社會的發展,道德也在發展,但法律相對落後,容易發生沖突。此外,壹個國家移植其他國家的法律,導致現行法律與原有社會道德之間的沖突。但歸根結底,我認為法律和道德之所以會發生沖突,是因為它們是完全不同的社會形態,它們當然有相同的壹面,但它們的價值觀不是壹壹對應的。如果它們是壹對壹的,那麽法律和道德就沒有區別了。如前所述,法典將成為道德準則,如果沒有強制力的約束,社會將陷入混亂。

法律與道德的價值沖突是不可避免的。雖然不能完全消除,但應盡量減少。首先,道德建設應與法律建設同步進行,在立法改革中考慮道德因素,使法律不偏離道德主流。其次,在移植法律的過程中,要註意與國情相結合。第三,加強法制宣傳,把人們的思想從道德層面提高到法律層面。

因此,什麽是法律的道德化,而道德的道德化是最關鍵的。法律與道德關系的最完美詮釋是法律體現的道德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道德具有法律的性質並為人民所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