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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制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建設美麗杭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是指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遵循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客觀規律,實現人與自然和諧、良性、可持續繁榮的社會形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為實現生態文明而進行的各種建設及相關活動。第三條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修復優先的原則,以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為基本途徑,以深化改革創新為基本動力,以生態文化培育為重要支撐,以重點突破、整體推進為工作方法。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戰略位置,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和實施生態文明建設規劃;

(2)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

(三)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和土地空間開發保護制度的實施細則;

(四)推進空間規劃的編制;

(五)實行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制定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等政策措施;

(六)建立能源權、碳排放權、排汙權、水權交易機制;

(七)建立環境汙染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當環境受到汙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八)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決策、協調、合作和激勵機制;

(九)制定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和獎懲機制。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生態文明建設協調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第五條建設生態文明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發揮政府、公眾和社會組織的作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開展多種形式的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綠色生活,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基層自治組織應當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宣傳。

新聞媒體要為生態文明建設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第二章生態規劃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實施。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規劃目標、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文化、制度保障等內容。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空間規劃相銜接。

經批準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的要求,編制本地區、本部門生態文明建設年度實施計劃,確定年度目標和責任。第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嚴格遵循主體功能定位,完善開發政策,合理控制開發強度,規範開發秩序,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引導人口分布和經濟布局與水、土地、大氣等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構建科學合理的城鄉發展、產業發展和生態安全格局。

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重大項目布局應當符合各地區主體功能定位。第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合理確定保護區域和界限,建立嚴格的保護和動態管理制度,保障基本生態功能供給。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生態保護紅線保護職責。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定位和相關空間規劃的要求,組織劃定城市開發邊界,明確禁建區、限建區和適建區的範圍。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開發邊界實施管理的具體辦法。第十壹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重要規劃應當整合,保障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有序發展,優化空間資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