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規定中臨時保險的定義
保質期超過壹年的,近保質期為45天;保質期半年以上不滿壹年的,近保質期為30天;保質期在90天以上半年以下的,近保質期為20天;如果保質期大於30天但小於90天,則近保質期為10天;保質期大於10天小於30天的,近保質期為2天;如果保質期低於10天,則近保質期為1天;相關國家標準允許未標明保質期的食品,也不存在臨近保質期的情況。
臨期食品是指即將達到食品保質期,但仍在保質期內的食品。2012 65438+10月2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文明確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即將過期的食品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換句話說,達到臨界保質期的食品需要告知顧客並單獨出售。
北京市食品保質期定義:食品保質期超過1年的,在保質期前45天;如果保質期超過半年但不足1年,則在到期日前20天;如果保質期大於90天小於半年,則為到期日前15天;如果保質期大於30天但小於90天,則在到期日期前10天;如果保質期大於16天且小於30天,則在到期日前5天;如果保質期少於15天,則在到期日期前的0到4天。關於儲存標簽的規定: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將在臨近保質期的食品銷售區展示和銷售。強調商場、超市等經營主體應當結合自身情況,主動向消費者明示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區域的內容或者措施。
上海臨近保質期的界定:保質期在壹年以上(含壹年,下同)的,在保質期屆滿前45日;保質期超過半年不滿壹年的,在失效日期前20天;如果保質期大於90天小於半年,則為到期日前15天;如果保質期大於30天但小於90天,則在到期日期前10天;如果保質期大於16天且小於30天,則在到期日前5天;如果保質期大於3天但小於15天,則在到期日期前2天。
廣州臨近保質期食品的定義:保質期超過1年的,保質期前45天;如果保質期超過半年但不足1年,則在到期日前20天;如果保質期大於90天小於半年,則為到期日前15天;如果保質期大於30天但小於90天,則在到期日期前10天;保質期大於15天小於30天,在保質期前5天;如果保質期大於5天但小於15天,則在到期日期前2天;如果保質期超過2天但不足5天,則為65438+過期日期前0天。對於保質期少於2天的食品,沒有臨近保質期。食品經營者可以自行確定臨近保質期,但不得少於上述期限。
天津市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定義:保質期在30天以上(含3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保質期屆滿前7天;如果保質期少於30天,臨近保質期為保質期到期前2天。
法律依據:
上海超市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系統
第五條根據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數量、特點和門店規模,因地制宜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櫃,相對集中陳列銷售相關食品,並在醒目位置標註“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櫃)請在保質期內食用完畢”字樣。設置專區或專櫃應根據食品特點,並區分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
第六條正常食品與臨近保質期食品捆綁銷售,或者將臨近保質期食品作為贈品的,應當在臨近保質期食品上加貼“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等。,從而做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消費者。捆綁時,不得隱藏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廣州市食品超市管理規範》(穗工商綜【2012】45號)。
第十六條第二款鼓勵食品超市對臨近保質期食品建立消費提醒制度,將臨近保質期食品在銷售場所集中展示銷售,或者對消費者進行醒目提示。
廣州市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臨近保質期食品食用提示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食用提示制度,在銷售場所對即將達到保質期的食品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經營者以打折、特價、贈送等方式銷售臨近保質期商品時,應當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不得隱瞞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商場、超市應當在銷售場所陳列銷售臨近保質期的食品。
第十二條(當日到期食品消費提示系統);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當日食用提示制度,提醒消費者購買該類食品後應當盡快食用。食品經營者應當在涼菜、冷鮮肉、熟食、鹵味等散裝即食食品銷售區域的顯著位置向消費者進行提示,告知消費者如果購買的散裝即食食品在室溫下放置超過2小時,應當確認食品未變質並充分加熱後再食用。
關於印發《天津市大型超市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指南》的通知(津工商食品〔2065438〕13號)
標註要求:大型超市應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櫃,在醒目位置標註“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區(櫃)”字樣和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界定標準,並向消費者明確說明:“請理性購買,註意在保質期內食用”,接受公眾監督,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大型超市臨近保質期食品區(櫃)的標識牌應按以下要求制作:標識牌底色為黃色;字體顏色為藍色;招牌的大小要醒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