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解釋:第六條
解讀本條是關於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調整社會關系的規定。
法律屬於社會上層建築,它的產生和發展是由調整社會關系的客觀需要決定的。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維護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法律的制定必須從調整社會關系的客觀實際出發,符合現實生活的需要。
立法要從實際出發,最根本的是從中國國情出發。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也是壹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大國。中國是壹個發展中國家,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正確認識中國國情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出發點。我們要註意學習和借鑒外國的法律制度,吸收有益的經驗,但決不能照搬外國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工作中,我們必須從中國的國情出發,認真總結自己的經驗。國外的經驗只能作為參考。要特別註意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分析社會生活各方面提出的實際問題,把立法工作同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緊密結合起來,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堅持立法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調節社會關系,特別註意處理好以下兩個問題:
壹是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之壹。
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以國家強制力保障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公民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也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統壹的。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也承擔不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利益以及其他公民合法權利的義務。立法設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時,必須把握公民權利和義務相統壹的原則。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時,必須符合憲法,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同樣,在設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時,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任意限制或者剝奪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他們受到不適當的限制或剝奪,這是違反憲法的。同時,也不能隨意給公民設定義務,要註意公民義務與公民權利的兼容性。壹些部門和地方在起草和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過程中,註重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重視不夠。應當克服這種傾向,在立法中全面考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二、科學合理地規定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
國家機關的權力由法律規定。國家機關作為社會的管理者,享有管理社會的權力。同時,國家機關權力的行使應當受到監督。國家機關不履行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國家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依法履行職責、行使權力,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立法在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時,也要考慮國家機關的責任,堅持國家機關權責統壹的原則。壹些部門和地方在起草和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過程中,更註重界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而不是國家機關應當承擔的責任。比如,在界定行政機關管理社會的職權時,側重於擴大行政機關的處罰、許可等權力,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保護不夠重視,對行政機關服務於社會、服務於人民、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應承擔相應責任不夠重視。這是立法工作中必須防止的壹種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