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壹領導,明確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目標,並將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重點工程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水土流失防治、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和水土保持監測工作。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海洋漁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轄區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依法履行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賦予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的溝通協調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共享信息,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條單位和個人對其生產建設活動中的水土保持工作負責,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並依法承擔賠償和補償責任。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等多種形式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生產建設單位和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開展水土保持技術推廣和培訓,為生產建設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和知識。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水土保持公益活動。第二章規劃第八條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調查水土流失狀況、科學分析水土保持現狀、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的需要,定期組織開展全省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布水土流失面積、侵蝕類型、分布和流失強度等調查結果。
地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開展水土流失調查,調查結果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區域水土保持狀況和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土流失潛在風險較大的地區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防治重點區域;崩崗、喀斯特地區、坡面侵蝕集中區等水土流失嚴重的地區應劃定為水土流失治理重點區域。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方案報送審批前,組織機關應當將水土保持方案草案向社會公示不少於三十日。
組織機關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充分研究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將意見采納情況及說明附在報批材料中。第十二條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相協調。
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礦產資源和旅遊開發、城鄉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和標準提出防治水土流失的對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