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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必須推進法治?

依法治國,就是按照體現人民意誌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國,而不是按照個人的意誌和主張治國;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必須依法進行,不受任何個人意願的幹涉、阻礙或破壞。

總之,依法治國就是依法治國,這是中國* * *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

大局

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應受到法律的規範、合法化和依法治理:這壹政策應成為執政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眾的指導方針。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觀點是

首都人民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部憲法誕生。

不正確。法治可以分為古代法治和現代法治。

盡管古代法治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始終代表著先進階級、階層和開明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願望,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但當時的統治者往往將法律視為治理人民的工具。

現代法治與此截然不同。雖然普通人的行為也受到法律的約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理官員,這是由民主政治取代專制政治所決定的。近代憲法的出現就是壹個突出的例子。

憲法的內容很多,但主要解決兩個問題:壹是確認和保護公民的權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設定和限制國家權力,使其不被濫用。同時,認為法治只是影響和決定全局的具體工作而不是政策的觀點也是不正確的。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制定和實行了壹系列與過去完全不同的方針政策,其中有四條具有最根本、最全局性、最深遠的戰略意義,即從以階級鬥爭為中心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從閉關鎖國到對外開放;從人治向法治過渡,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完整

依法治國是壹項從中央到地方、從地區到行業、從立法到執法、司法、守法、學法的系統工程。應上下呼應,左右協調,前後銜接。認為依法治國只是中央的事,認為“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水”的提法不科學,措施沒有意義,這是不正確的。依法治國是中央機關的第壹件事,從中央機關及其領導成員開始;毫無疑問,制度改革首先應該在中央層面實施,而這壹戰略成敗的關鍵也在中央層面。不強調這壹點也是不正確的。但是,我們不應低估自1985以來在全國範圍內廣泛深入開展“依法治國”工作的意義。依法治理包括區域治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市和縣)、行業治理和基層治理,其中涉及立法(以及行業和基層單位之間的規章制度建立)、執法、司法、執法(法律監督)、普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這是壹項多層次、全方位的系統工程。它已經超越了“學法必須用法”的視角,將法治僅僅視為普法的壹個環節,發展成為將依法治國的原則和措施從中央推向各級、各行各業和各基層單位的宏偉局面。

目的性

戰略目標是相對於戰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國家作為現代最先進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目標模式,具有豐富、具體、明確和可預見的基本標誌和要求。它不應該是壹個模糊的概念。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和中國生產者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提出的“法治國家”這壹概念,此前從未出現在黨政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中,是壹個全新的概念(當然,學者們早已提出)。從狹義上講,我們強調“依法治國”是方針,“依法治國”是目標。主要意義在於“依法治國”有其特定而豐富的內涵,是壹個國家的政治法律類型和模式。它應該具有壹系列現代法治原則,而不應簡單地理解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它應該具有中國的某些特征,它必須具有現代法治國家的各種共同特征;它應該有自己的性質和客觀規律可循,也可以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發揮主觀能動性進行創新。作為前進的目標、努力的方向和行動的指南,研究、開發、設計和明確其基本標誌和具體內容是完全可能和必要的。

慢性

法治國家的建立與整個國家的現代化是同步的。法律的內容和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選擇及其實現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發展,而必須受到當時當地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定條件的影響和制約。同時,人們認識的提高和經驗的積累也需要壹個過程。特別是中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情況復雜,歷史包袱沈重。因此,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使其達到理想狀態大約需要30年甚至50年的時間。這種長期性決定了建設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具有漸進性、連續性和階段性的特點。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不能不顧主客觀條件而操之過急,不能不量力而行而止步不前。如何實現觀念更新特別是制度變革的連續性,以始終保持這壹歷史進程的發展勢頭;如何在國家發展的不同階段選擇壹些重大改革措施以影響和推動整體進步是壹個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