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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份文件的性質是什麽?它反映了聯盟的另壹個革命性目標是

1912 2002年3月8日臨時參議院(南京)通過,3月11日頒布實施。它是壹部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法,模仿了法國式的責任內閣制度。

中華民國的性質是由國體決定的,而國務院的設立則屬於政權。

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下列內容中,體現中華民國國民性的是

(1)中華民國是由中國人組織的;(2)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全體公民;(三)中華民國公民不分種族、階級、宗教,壹律平等。

中國歷史上唯壹壹部資產階級的、民族的憲法文件。

這是中國第壹部資產階級憲法。

主要內容:法國式責任內閣制:為了遏制袁世凱的野心,丐幫隨後將《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大綱》原來的總統制改為內閣制,使袁世凱成為壹個空缺的總統。在總綱中,用簡潔的文字原則上規定了國家的要素。對人民權利和義務的保護已有詳細規定,並有法律保留。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仍由參議院本著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大綱的精神舉行。規定了司法獨立,這符合分權原則:《憲法》規定法院由臨時總統和首席大法官分別任命的法官組織。法官的獨立審判不受上級當局的幹涉。

以孫中山為首的南京臨時政府公布的文件是資產階級的,是憲政的。1965438+南京臨時參議院於2002年3月8日通過,並於6月6日頒布實施。評分大綱,人民、參議院、臨時總統、副總統、國務委員、法院、附則等七章,* * *條五十六條。(1)臨時憲法體現了資產階級民主和國家的國體。規定“中華民國由中國人民組織”、“主權屬於全民”、“領土為蒙古、西藏、青海二十二省”;“參議院、臨時總統、國務委員和法院應行使其主權”。(2)臨時合同法體現民主精神。其中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種族、階級、宗教,壹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住宅、財產、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和宗教信仰自由;人民有請願、訴訟、考試、選舉和被選舉權。同時規定人民有納稅和服役的義務。③在政府組織形式上實行“三權分立”原則。規定整個國家的立法權屬於臨時參議院,臨時參議院有權決定所有法律、預算、決算、稅法、貨幣制度和度量衡,籌集公共債券,選舉臨時總統和副總統,彈劾總統和國務委員,並對臨時總統行使的重要權力擁有同意權和最終決定權。臨時總統代表臨時政府負責政府事務,頒布法律,指揮海軍和陸軍,制定官方法規,任免文武官員等。,但在行使職權時,他必須有國務委員的副手。當被參議院彈劾時,最高法院將組成特別法庭進行審理;法官有權獨立審判,這否定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所具有的壹切權力。此外,它還規定“人民有保留財產和商業的自由”。它體現了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要求。《臨時約法》是辛亥革命勝利的重要成果,是歷史性的進步。1965438+2004年5月廢止,由《中華民國憲法》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