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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漢朝的法律,通奸結婚的男女要壹起殺頭。

?按照漢朝的法律,通奸結婚的男女要壹起殺頭。

1983年湖北江陵發現、文物出版社20011年正式出版的張家山漢墓竹簡,重現了失傳已久的漢法,其中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為漢代婚姻史研究補充了許多鮮活真實的史料。本文以張家山簡牘中的禁婚為研究重點,希望通過對這壹問題的探索,為漢代婚姻史的研究和漢代與前代及後世婚姻立法的比較研究盡壹點綿薄之力。

張家山漢簡中的禁婚規定可以概括為六個方面,下面分別論述:

1.禁止與逃犯結婚。這壹法律最早見於《死亡二年律法》:娶* *與死者為妻,而為* *之死,娶妻嫁人,知其情,皆以為成器。其真罪是嚴重的,以至於隱藏了罪人的法律。誰知道呢?沒有嗎?在這裏。*** ?特指拋棄丈夫逃跑的已婚婦女。死了?它指的是所有逃離其國籍的人。根據本法規定,禁止與死者結婚,或者禁止與死者結婚,甚至禁止為死者做媒,都要受到處罰?覺得今天很棒嗎?懲罰,如果逃犯本人有罪,相關人員還要嗎?關於隱藏罪人的法律?後果更嚴重。張家山漢簡中記載了壹起因嫁逃犯而受罰的案例,通過它我們可以對這壹禁令有更清晰的認識。案件大致經過如下:女方逃跑,謊稱從未結過婚,還有?妳擁有幾個頭銜?,為大夫明養人口。大夫明明娶了傅做隱士,還和妻子離了婚,謝卻不知道傅逃跑的事。後來傅逃跑的事曝光了,傅和謝都被拘留了。按照中國的法律:娶了逝者,就成了壹座城,就知道不會減了。?所以,雖然有官員建議:?說有幾個大名,說婚姻是解妻,解不知其死,是不恰當的。?但法院回復:禁婚逃匿法已經說得挺清楚了,沒必要再討論了。雖然解決方法是已知的,但應該是建立在和壹個死人結婚的基礎上。?

事實上,漢代以前就出現了禁止與逃亡者結婚的法律,《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問答》中也有類似的內容。女人死在丈夫死,男人死在結婚。a說了愛,活到了兩歲,生了孩子,但是說了愛,B放棄了得到了。為什麽?當城市處於危險之中。?但秦律與漢律的不同之處在於,秦律可以對既不逃跑也不知情的壹方從寬處理。同樣是“法律問答”:甲娶了亡妻。我不知道我是不是死了,但我有壹個兒子。現在,我要問怎麽安排我兒子。該死。還是進入大眾?上市就不同了。什麽時候?立即歸還那個人的盔甲。公之於眾?即不是官宦奴婢,可見男子A因不知道其所娶亡妻的身份而被從寬處理,其與亡子所生子女也判給他。同時,秦律並沒有把棄夫而逃的婦女當作城鬼,而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女甲* * *,要死,要出氣,又不小六尺,當不當?壹直當官,當論;無官壹身論。?古人以六尺為年滿十五歲的標誌,未賺六尺者為十五歲以下。可見秦律對十五歲以下逃婚婦女的處理方式有兩種:如果她們的原婚已經被官府登記,那所謂的?已經當官了?,然後受到懲罰;如果它的原始婚姻沒有被政府登記,那是?非官方?,則免於調查。

漢律本來是秦律的延續,但對逃亡者婚姻的態度比秦律更嚴厲。究其原因,只能歸結於漢初官民流徙離籍現象過於嚴重,* * *不得不用嚴刑峻法制止流徙。據《陳晗平川傳》記載,漢高祖南下七年,看到城中五千戶,驚呼不已。壯哉縣!?以後再問建議:?曲線逆帳幾何??對不對:?秦初三萬戶,中間有幾個兵,死了很多,失蹤了。如今,已有5000多戶。可見漢初的戶口相比秦時已經大大減少了。即使到漢高祖十二年,這種情況也沒有太大改善。大城市的人都散了的時候,戶口是多少?。但是,對於壹個專制國家來說,* * *所能控制的人數,是關系到國家稅賦、亂象興衰的大事。大量逃離國籍的人直接對國家的生存和安全構成威脅。比如徐幹的《論人數》,所謂:戶口漏在國版,婆家離美。逃役者有之,棄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於是奸詐之心爭命,假端進行。小的就偷,大的就攻搶。嚴刑峻法救不了嗎?。為了遏制這種情況,漢律對不同階層的人逃跑制定了相當嚴厲的處罰措施。二年死律法:官民死,滿歲,抗;不盈利,就是壹座城;男秀才和男秀才的妻子都是政府官員,他們都為自己的死付出了代價。其自出,50,給物,皆死,以年數賺,亦容。城市死了,城市又死了。鬼白花錢,都白花錢。臣妾,人死,盈六歲死。我三歲了。從外表看,唉。三歲死,六歲;當妳六歲的時候死去,妳會變成壹個城市女孩。?對於敢於收留逃犯的,死罪法還專門規定了處罰措施:舍命者,死罪者,不知其死,已得五日以上,應贖其罪;城池建成後,對罪寬容,贖死、官仆、奴婢、死亡12個月以上。?法律上禁止與逃犯結婚,無非是盡量減少逃犯藏匿的措施。

有壹點需要說明的是,漢律之所以特別指出禁止娶棄夫而逃的女子,也是重要因素之壹。從先秦到秦漢,對丈夫權利的維護愈演愈烈。按照當時的觀念,丈夫的地位等於天。所謂?父親的兒子節,丈夫的妻子節?,?天堂逃不掉,老公離不開?,?夫有惡行,妻不能去,地無義上天?。女性棄夫出逃,不僅觸犯了國家法律,也觸犯了法律法規,所以法律中的相關規定特別細致嚴格。

受秦漢法律的影響,後來的很多朝代也有禁止逃跑婦女結婚的法律,比如唐律。娶逃女者為妻妾,認識者同罪,直至死者減壹。別管它了。?明律規定:?老婆背著老公跑路,杖壹百,老公嫁出去賣。所以,再婚的人是扭曲的。鳥巢的主人和知道結婚的人是同罪,對死者,減壹級。?

第二,禁止奴隸制和通婚。二年律和雜律:奴才嫁主,主母,妻,子為妻。若犯奸淫,棄市,妻子以為妾。它強大而奸詐,除了強者。?嚴格來說,漢律只是禁止* * *與女主結婚或發生性關系,並不反對女奴與男主的類似行為。比如《雜律》裏也有規定:主仆為奸,兒女為奴,都是奴?在這裏,我只是提到了如何處理男主人和女仆人所生的孩子,但這是不對的?主人和女仆強奸?行為的停止;再比如《雜法》的另壹篇:?以後的兄弟們,紀的父親的叔叔的妻子,和皇家女仆,他們都是城市的女人。之後的男性兄弟和兒子,冀的父親的叔叔的兒子的妻子,和皇家女仆,他們都成為。?所謂禦用侍女,就是和男主人發生性關系的女侍女,就在這裏?主人和女仆強奸?非但沒有被禁止,公司的行為甚至受到保護。

《漢律》之所以限制奴隸、主人的婚姻或發生性關系,只是在* * *和小三之間,因為在當時以男性為中心的社會,女性是正義的?從人也?女人有三層意思,其中壹層是?已婚已婚?如果女主娶了自己的妻子,從維護夫權的角度來說應該是次於丈夫的,但從維護奴婢制度的角度來說是不可能的。主從地位的倒置是對等級制度的極大挑戰!所以《漢法》中設立這壹條,是為了保證奴婢老爺階層的利益不受損害,對壹切可能的行為提前進行幹預和預防。但當* * *取得壹定地位後,其與原女主的婚姻便不再受此禁令約束。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衛青的尚平陽公主。衛青原本是平陽公主的奴仆,後來被封以戰功。平陽公主守寡,與左右商議長安的侯能否為夫。左右兩邊都說魏清科是將軍。主笑著說:?當我從家裏出來時,我經常讓我的坐騎從我的耳朵裏出來。我能為我丈夫做些什麽??左右侍從說:?今天,將軍的妹妹是皇後,第三個兒子是侯,財富震動世界。為什麽對主來說很容易??所以上帝答應了。字皇後,白的皇帝,是尚平陽公主,趙威之將。?

值得註意的是,雖然漢法對奴隸主婚姻的限制只是壹方面,但這種禁止發展的結果是,從北魏到唐、宋、遼、金、元、明、清,都有關於良莠婚姻的法律,而且越來越嚴格。以唐律婚姻法為例:凡娶情人女兒的奴隸,都只有壹年半;女性家庭降低壹級。別管它了。奴隸與自己結婚的人也是如此。高手知道,參謀壹百;故登記為婢者,流三千裏。也就是那些拿奴婢當情人,娶情人的,也就兩年。每個都是對的。雜七雜八的人是不允許和情人結婚的。否則就給他們壹百棍子。娶情人和女兒的官員也是如此。情人娶了官女,就給二等。。略論所謂的“唐朝婚姻法”?每個人都有壹對情侶,顏色檔次肯定是壹樣的。好壞不壹樣,為什麽要合作??應該是對婚姻法立法原則的解釋。

第三,禁止通奸。《漢法》規定的通奸分為兩類,壹類是沒有血緣關系的普通男女之間的通奸,壹類是有血緣關系的通奸?同生?在通奸罪之間,兩種通奸罪在嚴重程度和刑罰上是不同的。

關於前者,《二年律令·雜律》:壹切* * *漢奸,所作所為,皆成丹子。其吏也,以* * *論?。張家山漢簡的這壹規律在敦煌玄泉漢簡二90 DXT 0112 ②: 8中也有,內容基本相同。通奸就是通奸。根據本法規定,壹般奸夫的處罰是什麽?這是城市的盡頭嗎?如果通奸涉及政府官員,該罪將被處以更高的刑罰,它將被視為* * *。但從張家山漢簡《奏天啟》中的案例來看,漢代在實際對通奸當事人進行量刑時,並沒有將此法作為教條對待,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杜縣蘆溪壹女子,在丈夫男秀才丁死後,與男子丙通奸,被婆婆痛斥。婷薇等人想?不孝?、?對女A犯罪的尷尬,判A?完成了嗎?但是婷認為A在丈夫死後犯了通奸罪。欺騙妳的丈夫?犯罪性質應該比丈夫出生時通奸好?欺騙壹個陌生人?為輕,所以判刑?完成了嗎?量刑過重。廷尉後來采納了石婷預言的建議,減輕了女子甲的罪行,根據* *生先生和先生對《史記》、《漢書》的梳理,漢代對奸夫的量刑是怎樣的?輕如等待,重如棄市。有什麽區別?區別也應該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結果。

關於後者,《二年律令·雜律》:與同財產漢奸結婚,則棄市。它強大而奸詐,除了強者。?所謂?同生?張家山竹簡校勘隊在評論《律賊二年法》時引用了後漢的《明帝紀》?同生同母同弟?這種解釋顯然是欠缺的。?同生?這個詞在秦漢文獻中很常見。既可以指兄弟姐妹。見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同性戀出生?、?女同性戀生孩子?聲明;既可以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可以指同母的兄弟姐妹。比如《韓淑媛傳》說:?太後同時生,但男的死的早,不如等到明天吧。其實,王的五個兄弟中,只有汪峰和是同母異父,其他三個兄弟、、王力都是同父異母的兄弟,所以張炎註明:?同父同母,不是同母?。

韓律是吧?同樣的財產和強奸?禁止近親結婚實際上是禁止近親結婚,這是壹種原始的婚姻形式。在這種婚姻形式下,血緣相同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這是眾所周知的?血族?就是這種婚姻關系的代名詞。但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血緣婚姻在原始時代就已經被摒棄,尤其是進入文明時代後,由於倫理觀念的日益成熟和完善,血緣婚姻被視為人際關系的禁忌,李周夏關司馬痛斥這種行為為?內亂鳥獸?。但是,直到漢代,這種行為並沒有被禁止,只是根據《史記》和《漢書》中的記載。同樣的財產和強奸?不止壹例:彭祖太子丹,趙王?強奸他的女兒和妹妹?,廣川王渺劉啟?同生同奸?,黎齊劉王慈昌?與姐姐翁主強奸?,代表王嗎?我當太子的時候和女哥哥有壹腿?,等等。正因為這些現象還存在,才會有禁令?同樣的財產和強奸?法律法規的頒布。但立法歸立法,實際執法卻並不嚴格:趙太子旦雖被捕入獄,卻被赦免,其父曾求之?重新立丹為太子?可見處罰並不是很重;坐代王,強奸同壹個妹子有什麽意義?棄如庶人,遷芳齡?,甚至?給幾百戶人家送湯?。

第四,禁止。引用《二年律令·雜律》:以後的兄弟們,紀的父親的叔叔的妻子,和皇家女仆,他們都是城市的女人。之後的男性兄弟和兒子,冀的父親的叔叔的兒子的妻子,和皇家女仆,他們都成為。?之後張家山漢簡整理組對該說進行了解釋,並引用了《左傳》宣帝三年杜竹筠的話。韓律:情色季父之妻?。實際上,這壹規定在漢代法律中的情形是對先秦以來婚姻的否定。孔所作的《詩經》英,謙遜而又深信不疑。要睡覺了?,指與直系長輩的妻妾發生性關系,所謂?父親,亡妻,繼母?是它的典型形式;,指與旁系親屬的妻妾發生性關系,如簡文所述?復弟,姬父叔妻,禦女?還是?復公兄子,姬父之妻,叔子,禦女?。雖然沒有直接體現在張家山漢簡中?哎?禁酒令,但在漢代的實際司法活動中,對嗎?哎?刑罰比刑罰還嚴厲,劉定國太子?他強奸了他的父親康王,並生下了壹個男孩。把自己的兄弟和妻子當成她。強奸三個孩子?事情發生後,漢武帝給官員們寫了壹封信,都在討論:?置國家與動物於不顧,亂搞人倫,逆天,受罰?結果劉定國自殺,全國分縣;淮南太子孝?坐著強奸王宇的丫鬟棄市?;董某侯官婆?和父親坐在壹起,通奸,自殺,排除國家?;冀北王寬?坐奸父系廣皇後和姬小二?,韓對進行了調查,?國王用刀片自殺了。?《晉書》從漢代開始就有禁令,比如《晉書刑誌》。再次強奸舅舅舅媽棄市的命令?。唐朝的婚姻:?味道是避親的老婆,嫁出去的,每個職員100;除掉麻和叔侄女的老婆,才壹年;如果妳超越了壹個小小的壯舉,妳將被指控強奸。妾,各減二。別管它了。?到了明清時期,禁絕的範圍比唐朝更廣,同壹家族的妻妾壹律禁絕。沒有同宗妻子的仍有百棍,有叔伯妻子的斬首,有兄弟妻子的絞死。

五、禁止涉外婚姻。漢律的這壹禁令,可以從《詩經》中的壹個案例中找到:漢高祖十年七月,京兆胡縣的朝廷下達了壹份司法文書,要求對石蘭在齊林子大牢中所犯的罪行作出判決。事情的大致經過是這樣的:在齊林子監獄中的押送前齊國貴族田到長安,藍到長安後與想隨他回臨淄的田楠成婚。根據時間?這樣其他國家就不用和其他人結婚了?班、蘭和南的婚姻是非法的。蘭壹定要娶南嗎?。官員討論光圈罪?何時從諸侯誘論?,還是?當涉及到強奸和藏匿?同年8月,終審判決為?當妳是壹座城市?。

所謂?這樣其他國家就不用和其他人結婚了?其實是禁止各國人通婚的,包括漢朝和諸侯國。漢初之所以有這樣的法律,應該是漢高祖劉邦對諸侯國的極度不信任。楚漢戰爭時,劉邦為了爭取聯盟戰勝項羽,分封了七個不同姓氏的諸侯,可是為了這些?代替劉稱王?劉邦壹直都是極其警惕的,他做了皇帝之後,馬上就把他消滅了,換上了壹個同姓的諸侯。但無論是不同姓氏的諸侯,還是相同姓氏的諸侯,都是占據大片土地,支持其軍隊的割據勢力。所以劉邦不可能完全放心。雖然《二年法》中有幾部法律是在楚漢戰爭時期制定的,但在劉邦稱帝之前都是專門為諸侯國保留的,足以說明劉邦對諸侯國的懷疑和防範,比如《賊法》。以城亭障謀反,降諸侯,守城亭障。諸侯來攻賊,若不堅守而棄之,謀反者減半。他的父母,他的妻子,同樣的財產,都棄市場而去。?再抓法:?從諸侯那裏抓壹個人做中介,拜個爵位,再買兩萬。不頂禮膜拜的,給壹萬塊錢,再買。?也是為了安全,漢律也禁止?封臣的引誘?還有* * *?死去的王子?,而禁止其他國家的人互相通婚,只是為了堵住某人以結婚為名引誘* * *或* * *從諸侯國來的通道,以防對中央王朝不利。臨淄監獄原監獄長就是違反了這壹禁忌,與南(壹個移居漢族的女子)結了婚。引誘漢人去齊國?,南方是?死去的王子?懲罰。從文獻上看,漢代禁止異族通婚的法律似乎實行了很久,因為直到西漢末年,左將軍彭宣因嫁給淮揚王而被漢哀帝罷黜。原因是什麽?非國有系統?。但法律禁止異族通婚,似乎只是針對官民,並不包括漢族皇室。壹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劉邦把長女鹿苑公主嫁給了王召的張敖。另外,武帝的王太後也想把孫女鄂嫁給齊國,但因齊國反對而作罷。可能是因為漢王室與諸侯國的婚姻具有政治婚姻的性質,所以不受此禁令的約束。

第六,禁止少數人結婚。二年律令雜律:強迫他人做老婆,做幫手,切掉左腳趾算壹城。?稍微,

楊雄方言卷二:?搜,略讀,求。秦晉說“搜”,房間裏的“搜”,道裏的“搜”。略,強行拿。?按照這個解釋,小老婆?在漢代指的是攔路搶劫婦女並自以為是妻子的行為。在漢初,由於社會秩序尚不穩定,劫掠民眾的犯罪活動猖獗,漢朝有相當多的法律是關於嚴懲劫掠民眾的犯罪行為,並鼓勵官員和民眾去抓這類罪犯,如《二年盜竊罪法》。如果賣空者還沒賣出,那就毀了。認識壹個人賣給賈是壹樣的罪。?《二年律捕》:壹人死,疏忽妻子,出賣他人,* * *,偽造印章,犯棄市之罪,買黃金十二兩。罰城死罪,買黃金四兩。兩個梁整理完城池後。?

做老婆也是搶人罪的壹部分,自然要嚴厲打擊。其實從文獻上看,切掉妳的左腳趾,以為是壹座城市?對於娶了幾個人的人,不是漢代最嚴厲的懲罰,但材料顯示還有更嚴厲的。據《漢書·陳平傳》記載,陳平的曾孫、屈逆侯陳赫是什麽人?稍坐* * *棄市?。

漢朝以後,唐律中減少了對小人妻妾犯罪的處罰,但是?三年?理由是唐律是對的?稍微有點人性?犯罪的性質有著與漢代不同的解釋。略論唐代賊盜之法:輕忽他人者,意即設謀而取之?,像這樣?稍微有點人性?從搶劫綁架人變成了盜竊綁架人,犯罪性質降低了,處罰也減輕了。但到了明清時期,對少數人結婚罪的懲罰更加嚴厲。按照明律,凡強奪賢妻良女為妻或送或賣給他人為妻妾者,處以絞刑;在保留明律的基礎上,進壹步增加了清律?凡是聚眾合謀搶劫走在路上的婦女或者販賣或者為自己做妻子、妾、奴婢的,領導拍板,隨從壹律拘留?的內容。

綜上所述,漢代的婚姻禁令不僅僅是關於婚姻的,還體現在當時的政治形勢、階級關系、倫理觀念、社會治安等因素中的婚姻立法上。漢代的婚姻禁令對當時的婚姻婚姻具有很強的規範意義,也對後世的婚姻立法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因此,認真研究這壹問題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