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賦予公民什麽權利?
首先,根據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平等權利
所有公民平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任何公民不得強迫其他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簡而言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中國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壹項基本原則。這壹憲法原則包括司法平等,即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所有公民在遵守法律時壹律平等。
政治權利
也就是說,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和在政治上表達個人意見和觀點的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和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個人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參與各種社會活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享有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前提,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監督權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舉報;但是不允許捏造或者歪曲事實誣告陷害。為了保障公民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或者舉報權利的行使,《憲法》還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舉報。沒有人可以壓制或報復。根據《憲法》,《刑法》還對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行使上述權利的行為作出了懲罰性規定。同時,憲法和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出了具體規定。在中國,公民享有廣泛的社會和經濟權利,包括工作和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和物質援助權。《憲法》規定,公民有獲得就業和相應報酬的權利,有休息和療養的權利,以保護自己的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值得壹提的是,勞動也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積極參加勞動,為社會做出貢獻。憲法還規定,公民享有退休後生活保障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行為能力後有權獲得國家和社會的幫助。
文化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作為壹項權利,只要公民達到壹定年齡,就有權進入各種學校或通過其他教育設施和渠道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任何人,包括他的監護人,都無權剝奪公民的受教育權;國家應重視發展教育,確保公民受教育權利的充分實現。同時,作為壹項義務,公民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壹定形式的教育設施中接受科學和文化知識教育;他們的監護人也有責任幫助公民接受教育。此外,憲法還規定公民有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應當鼓勵和幫助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
其他權利
憲法不僅規定了所有公民應當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而且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出了特別規定並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第二,根據不同的標準,公民權利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根據公民所參與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可以將其分為政治權利和壹般公民權利。前者,如政治和社會自由以及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後者,如產權。
②根據義務人的範圍,可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絕對權又稱天下權,要求義務的承擔者不是某壹個人或某壹範圍的人,而是所有人,如財產權和人身權。相鄰權又稱人權,要求義務的承擔者是壹定的個人或壹定的集體,如債權、損害賠償等。
(3)根據權利的因果關系,可以將其分為原始權利和派生權利,以及派生權利或救濟權利。原始權利是指基於法律規範的確認而存在的、不需要他人侵犯的權利,也稱為第壹權利,如所有權;派生權是指因他人侵犯原有權利而產生的法定權利,又稱第二權利,如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④根據權利之間的內在關系,可分為主要權利和從屬權利。主要權利是指不依附於其他權利而能獨立存在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從權利是指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基礎的權利,其產生、變更和消滅從屬於主權利的存在,如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