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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評論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反腐敗的終端機制

新年伊始,隨著新疆阿勒泰市55名縣級官員財產申報在網上公示並接受公眾監督,被稱為反腐終端機制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終於試水。這在壹定程度上表明,官員財產申報將是未來反腐制度建設中的重要和優先選項。

壹、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優勢和困難

1,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反腐敗的終端機制。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被稱為反腐敗的終端機制。如果壹個腐敗的人濫用公共權力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個人利益,在這些利益中,個人財產始終是他追求的主要目標,也是他所有利益中最現實的部分,因此可以清楚地驗證。因此,從個人財產的“終端”入手治理腐敗,壹方面可以準確、最大限度地揭露各種隱性腐敗行為,另壹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對個人不必要的精神強制。從另壹個角度看,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最大好處是,可以用看得見的數據工具有效監督官員的不明、非法財產和收入來源,讓腐敗無處可逃、找不到借口;對於官員來說,這也是壹種持續的、自覺的、無形的壓力。通過這壹制度,減少了權力運行不當的主客觀動力源,以自我壓力防止各種誘惑和尋租行為。正如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司編寫的《反腐敗實際措施手冊》所指出的那樣,建立財產申報制度對反腐敗有兩個作用:第壹,它可以起到預警作用,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壹個公職人員的消費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符合他的工資和收入水平,如果不符合,我們應該要求他解釋或仔細觀察。第二,當他知道自己犯了貪汙和欺詐行為,導致資產非法收入,但無法獲得明確的證據時,這也可以作為起訴的依據。

公開官員財產不是為了滿足公眾窺視官員的欲望,而是官員接受公眾監督的基礎。作為壹個行使公權力的官員,他必須放棄壹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個人權利,甚至為普通人放棄私人部分。因為這些內容,往往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灰色地帶。因此,公職人員的隱私權和財產權應受到公職透明義務的限制。換句話說,任何擔任公職的人都必須部分放棄普通人可以享有的基本權利,並承擔政府公職人員所需的道德義務。這也可以稱為公職人員人格的法定性自我喪失。正是這種法定的人格自我喪失,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這是現代政治的壹個基本常識和理念。

2.我們應該正視在推進這壹制度時遇到的困難和障礙。

財產申報制度的核心是公開官員的財產,而公開官員財產的難點大概有以下幾點:壹是不敢公開。少數官員擁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壹旦將其公之於眾,就會將腐敗暴露在陽光下。因此,他們千方百計阻礙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第二,我不願意公開。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壹些國家的公職人員不願意暴露自己的家庭資產,尤其是那些經常與私營企業主打交道的公職人員,他們覺得這樣會影響自己的“面子”、“形象”和“威望”。第三,我不習慣拋頭露面。這種不習慣的公開與幹部選拔制度有關。中國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更註重組織的內部操作程序。雖然近年來有所改變,但總體而言,中國目前的幹部來源比較單壹,大多數是從黨政機關逐級選拔的。工作同質性強,工作跨度普遍較小。從企業抽調中下層幹部到黨政機關任職的情況並不多見。幹部的“身份”和成長經歷壹般都在組織部門的視野之內。其實質是,目前在中國,缺乏壹套面向社會公開透明的制度和機制,使得幹部財產申報制度的推廣力度不足。

此外,官員財產公開的難點在於權力與權利的關系尚未形成。當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實現了公民權利對行政權力的有效監督的制度保障時,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就自然產生了。在社會轉型時期,中國的體制已經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思維和行為方式仍在發揮慣性作用,這意味著制度環境仍在壹定程度上支持計劃經濟模式,最突出的問題是依靠行政力量而不是利用市場手段來促進經濟發展。過度依賴電力資源必然會產生兩個維度。第壹,權力的直接幹預可以使僵化和僵化的計劃體系在受到壓力後被動地做出反應,這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改善制度缺陷,但權力的路徑依賴正在加深,這反過來又有力地強化和支持了權力概念;二是權力介入後的利益獎勵機制。這兩個維度之間的選擇悖論在現階段尤為明顯。

二、積極推動全面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推進官員財產申報不是單壹簡單的反腐制度措施,涉及人數多、類別廣、層次差異大,只能循序漸進推進。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各級紀委和監察部門要為推進這壹制度做好準備。各級紀委和監察部門是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組織者。從目前來看,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準備都需要大力投入。理論研究主要借鑒國外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踐經驗,總結適合中國國情的具體做法。比如,對已經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有效整合,充分發揮其綜合效能。又如制定相應的實施標準,增強可操作性,提高透明度和民主性,建立公開和問責機制,加大對違規申報的處罰力度。我們還將著手制定法律條款並逐步建立配套措施,如金融實名制登記制度、遺產稅等相關法律。財產申報制度是我國當前反腐的“短板”。有了這壹塊,中國反腐敗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在實踐準備方面,紀檢監察部門主要是轉變觀念,把加強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人員和崗位建設作為壹項重要職能。這有利於提高紀檢監察工作的科學性和規範性,非常有利於將紀檢監察工作納入制度化軌道。當前要做的第壹件事就是加強對縣(處)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監督,嚴格執行省部級在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必要的統計和核實,為廣泛推廣這壹制度積累實踐經驗。

二是率先在部分公權和財產分配部門試點這壹制度。中國公職人員數量龐大,分類不壹。如果縣級以上幹部必須執行財產申報制度,不僅成本太高,而且沒有必要,甚至可能因為監督的人太多而流於形式。因此,筆者認為,這壹制度應在壹些公共權力部門和財產分配部門進行試點。根據國外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踐,有兩種不同的類型。壹種是以壹定職級為依據,只規定立法、司法、行政、軍事機關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具有壹定職級以上的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履行財產申報義務。第二類是針對普通國家公職人員,僅限於承擔特定職責的人員。壹些國家規定,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並負有直接經濟管理責任的公務員無論級別高低都有申報財產的義務。在中國,第二類可以作為提前實施的參考。對於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並負有直接經濟管理職責的公務員來說,制度晉升最有效的財產申報對象應該是省級以上相關領導幹部。究其原因,壹方面是與現行省部級幹部財產報告制度相統壹。另壹方面,其在高級領導幹部中的示範效應明顯,對整個系統也能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