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
投資計劃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以及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不同投資計劃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因執行投資計劃而產生的債務不得在投資計劃財產上強制執行。第七條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和資產負債匹配的原則。客戶應謹慎投資,防範風險。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以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第八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相關政策。
中國保監會及相關監管部門依法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當事人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投資計劃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計劃,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各自權利義務,確定投資份額、金額、幣種、期限、投資退出方式、資金運用、收益支付和受益憑證轉讓的金融工具。第十條投資計劃可以采用債權、股權、物權等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投資計劃采用債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應當有明確的還款安排。以股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選擇定價機制透明、預期現金流穩定或有明確退出安排的項目。第十壹條擬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政策;
(二)項目設立、開發、建設和運營的合法程序;
(三)融資主體最近兩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投資計劃不得投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礎設施項目:
國家明令禁止或限制投資的;
(二)國家規定應當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許可證的;
(三)存在主體不確定或權屬不清等法律風險;
(四)融資主體不符合法定融資條件的;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投資計劃至少應當包括以下法律文件:
(壹)投資計劃說明書;
(二)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委托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投資計劃的名稱、管理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投資退出的期限或者方式、金額、投資計劃財產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費和報酬、投資計劃財產損失後的承擔者和承擔方式、違約賠償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三)委托人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合同,至少應當包括托管財產的範圍、投資計劃財產的收益轉移、資金結算、會計核算和估值、費用計提、違約責任等內容。;
(四)受托機構與融資主體簽訂的投資合同或相關協議至少應包括投資金額、投資退出期限或方式、資金使用與分配、項目管理模式、運營管理、違約責任等內容。
(5)受益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的監督合同至少應包括獨立監督人的監督範圍、資金劃撥超限額確認、資金劃撥方式、項目管理運營、工程質量監督、違約責任等內容。
(六)受益人大會章程;
(七)投資計劃有信用增級安排的,應當包括信用增級的法律文件;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法律文件,應當載明其他當事人參與的委托、托管、項目投資、監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