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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起訴離婚的程序和費用

壹、在上海起訴離婚的程序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壹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與另壹方的婚姻關系。起訴的壹方是原告,被起訴的另壹方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點: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 .受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實行壹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壹方必須向被告住所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只有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起訴離婚案件時,起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副本。投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現住址;

2.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此案,離婚訴訟隨即開始。

2.試驗

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後、作出判決前所做的全部調查工作的總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分為審前準備、調解和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審判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收到離婚訴訟書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0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官審查訴訟材料,進行調查和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應訴條件的當事人,並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訴訟保全或者先行支付。

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應當首先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相互理解,從而達成離婚或者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記錄在案,壹般不會出具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舉行審判。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將開庭審理。將開庭日期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法官是否回避;之後,法庭調查開始,詢問當事人及其陳述;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並閱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閱讀審訊記錄。隨後,法庭辯論開始,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展開辯論。

3.判斷

根據審理情況,應再次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將立即宣判。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如果定期宣判,判決將在宣判後立即下達。

離婚案件壹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二審訴訟。

第二,訴訟離婚的成本

根據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決定時,告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終,人民法院按照原告先行支付、敗訴方支付的原則確定了訴訟費的比例和雙方的責任。

當然,如果妳聘請了律師,妳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費用。律師費的多少主要由律師的專業能力和資質決定。

第三,通常多久可以決定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延長審理期限。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由合議庭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因此,訴訟離婚案件的審理時間如下:

(1)壹審:適用簡易程序的,期限為三個月;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為期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