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무료 법률 상담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刑事訴訟法關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關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規定

法律主體性:

《刑事訴訟法》中的監視居住法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壹)患有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三)獨自撫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四)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到指定住所執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犯罪,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對可能妨礙偵查的,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辦案場所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第七十六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減為有期徒刑。如果壹個人被判處管制,壹天的監視居住將減少到壹天的監禁;如果壹個人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兩天的監視居住將減少到壹天的監禁。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被監視居住的場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與他人見面或通信;(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七十八條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控方式進行監督。偵查期間,可以監聽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以上就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這份法律知識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相信妳已經從上面找到了相關的答案。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或情況復雜,我們還為您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壹)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的人;(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三)獨自撫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四)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於那些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的人,可以將其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