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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的法律原則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遺產分配是指財產所有人死後,根據法定繼承、遺囑或者其他法律規定,對其遺產進行分配的制度。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原則,是指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遺產份額的基本標準。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是指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遺產份額的基本標準。《民法典》第壹百三十條明確規定了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原則,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壹)同壹順序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壹般應當相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壹般原則,即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均分配遺產。本條中的“壹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2)在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平等。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繼承人只有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難,同時又缺乏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才能在遺產分配中得到照顧,而壹旦具備這兩個條件,就應該得到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 * *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不應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這是民法典權利義務壹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得少分或少分:(1)繼承人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二)不履行撫養義務的;(3)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平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是,對於繼承人何時分割遺產,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壹般認為,繼承開始後,根據遺產分割自由的原則,各繼承人應協商壹致,確定遺產分割的時間。* * *與繼承人不能就遺產分割時間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開始後,人人有權隨時請求遺產分割,當請求不被接受或遺產分割顯失公平時,有權請求基層組織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2)繼承人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其繼承權糾紛確實處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期間的,可以按照訴訟時效中止處理。(3)繼承人因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斷。(4)第18年至繼承之日起第20年期間,繼承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自繼承之日起20年內行使訴訟權利。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五條* *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份額。胎兒分娩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條* * *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