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醫療廢物如何處理?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計劃的,通報批評,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計劃;並可以依法對政府主要領導和主管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未及時處理的, 在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不及時采取措施減少危害,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將醫療廢物傾倒或者堆放在非貯存場所,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中;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制度不落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和衛生標準、規範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對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排放標準排入汙水處理系統的;
(六)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產生的生活垃圾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六萬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