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的法律類型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這壹定義概括了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證據的本質屬性。基於立法的統壹性,三大訴訟法應當對證據的概念有統壹的理解。證據的種類是指顯示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在形式。證據類型實際上是證據的法律分類和證據的法律形式。證據類型的分類具有法律約束力,沒有法律形式的證據材料不能納入訴訟軌道。《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七種證據:(1)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五、評估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這表明,只有上述法定形式的證據才能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但具有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壹定是客觀和相關的。例如,物證可能是偽造的,證人可能說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陳述可能包含虛假的文字。因此,在理解和掌握證據種類時,應當全面理解證據的概念,理解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所指出的壹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都是證據所體現的內涵。同時,我們必須特別註意理解《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上述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由此,我們可以理解上述三個法律條文之間的緊密邏輯關系。1.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所有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害的物品、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暴露犯罪、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特征是由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和存在條件決定的。實物證據是客觀的,很容易核實。它不僅廣泛應用於證明活動中,而且在其他證據中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線索以確定調查方向,有時可以在物證的幫助下破獲案件並逮捕嫌疑人;可以用物證鑒定其他證據的真偽;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等。收集物證是公安司法機關的重要職責。物證的收集主要通過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方式進行。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原物不便攜帶、不宜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情況下,才能拍攝反映原物形態或者內容的照片、視頻。物證的照片、錄像與原件核對無誤或者經鑒定屬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同等的證明力。物證的照片、錄像應當由至少兩名制作人拍攝,並附有制作過程的書面說明和原始材料存放地點的說明,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所有收集到的物證都必須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能使用,更不能銷毀;對可能造成環境和精神汙染的物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和處置。案件中可以附具的物證應當附具保存。移送案件時,物證應當隨案卷壹並移送。2.書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在理解書證的概念時,我們應該充分註意到現代先進技術為人們相互交流提供了越來越多的手段。眾所周知,書面證據通常以文字表達,但也可以是圖表或符號。形成書證的常用工具是紙和筆,但並不限於此。三。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壹般是口頭陳述,由筆錄固定;辦案人員壹致認為,證人書寫的書面證言也是證人證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身體或精神有缺陷或年幼、無法辨別是非或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因此,證人應當是除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情、能夠明辨是非並正確表達的公民個人,單位不能作為證人。鑒於證人身份是由其對案件的感知和案件之間客觀存在的對應證明關系決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辦案人員隨意替代;證人本人不得僅以個人意見作證或拒絕作證;證人必須親自陳述或親筆書寫證言,除制作筆錄的辦案人員外,壹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這種“不可替代的證人”特征也決定了證人的優先性,即當訴訟證人的身份形成時,他們將無法在訴訟中擔任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四、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的被害情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被害人的,其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有兩種:壹種是與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觸或聽到和目睹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陳述。這種說法可以直接認定犯罪過程和罪犯的特征,而且往往是直接證據。另壹種是被害人陳述與犯罪分子沒有直接接觸或曾聽到和目睹犯罪行為。這份聲明的內容不如前者豐富具體。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它通常也被稱為“懺悔”。其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和無罪、罪輕的辯解。壹般認為,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他人犯罪的性質和內容,應當適當分析。只有犯相同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揭發其他* * *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才會是口供,否則就是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應當是口頭陳述,並以筆錄的形式固定下來。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辦案人員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親自撰寫認罪認罰書。不及物動詞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刑事案件中需要鑒定的專業問題繁多,如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筆跡鑒定、痕跡鑒定、化學鑒定、會計鑒定和技術鑒定等。專家結論是專家從科學技術角度對專門問題的分析和判斷意見,而不是對直接感知或道聽途說的事實的客觀陳述。因此,它不同於證人證言,證人不能同時是專家。如果指派或雇傭的人在訴訟前已經了解案件,他只能是證人,而不是專家證人。7.勘驗檢查筆錄(壹)勘驗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屍體等進行調查、檢查時所作的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圖紙、照片、視頻、模型等材料。勘驗筆錄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證檢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偵查實驗筆錄等。因為勘驗筆錄是辦案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壹定的設備和技術手段對勘驗對象進行的客觀記錄,是客觀可靠的。其主要功能是固定證據及其各種特征以供進壹步研究和分析,從而幫助發現和收集證據,確定偵查方向,揭露和確認罪犯,鑒定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和確定案件事實。勘驗筆錄是否全面、準確往往會受到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因此必須經過審查核實才能發揮其作用,並作為定案的依據。(2)檢查筆錄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生理狀況,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檢查、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錄。檢查記錄以書面記錄為主,也可以采取其他有利於準確、客觀記錄的方法。體檢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辦案人員。勘驗檢查筆錄和鑒定結論是兩種不同的證據,不能混淆。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勘驗、檢查筆錄由辦案人員制作,鑒定結論由辦案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鑒定人制作;(二)勘驗檢查筆錄是對所見所聞的客觀記錄,鑒定結論的主要內容是科學的分析判斷;(3)勘驗檢查筆錄多是為了解決壹般問題,鑒定結論是為了解決案件中的專門問題。8.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者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視聽資料是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重要產物和先進成果,其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也是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重要標誌之壹。視聽資料具有以下特點:(1)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真實、內容豐富;(2)易於儲存,占用空間小,便於傳輸和運輸;(三)可重復,易於作為證據使用,審查核實時易於操作;(4)被偽造或變造的可能性;(5)技術要求高,並隨著科技的發展而不斷更新和變化。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50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這些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②書證;⑶證人的證詞;(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