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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該不該支持性侵她的父親?

女兒不需要贍養性侵她們的父親。

近日,上海壹女子拒絕贍養父親。原來,其父王先生在12至21的9年間,多次猥褻、強奸其小女兒。這次不幸的經歷損害了她的身心,她不得不離家出走,獨自打拼,逃離父親的魔掌。

在小女兒看來,父親更像壹個惡魔。他不僅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還毀了自己的壹生。如今60多歲的她孤身壹人,身患多種疾病,每月退休金不足3000元。在她看來,她的孤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她的父親。所以小女兒拒絕支付贍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先生90多歲,大兒子去世後獨自居住。真的有必要雇壹個保姆來照顧他的日常生活。當時原告每月只有1000元的退休金,要求子女每月支付贍養費是合理的,但也要考慮子女的生活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

小兒子自願支付原告王先生每月撫養費1000元,王先生也表示同意,長寧法院依法準許。至於小女兒王女士,法院認為,王先生早年對她實施了嚴重的犯罪行為,損害了她的身心健康,影響了她的晚年生活。

而且小女兒目前身患重疾,每月退休金不足3000元,生活困難。考慮到小女兒所受的傷害、目前的身體狀況和經濟能力,小女兒不同意向原告王先生支付贍養費是合理合法的。

擴展數據

法律分析: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中國有兩種法律規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在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則是首選,但也有壹些情況下不得不使用法律原則。

1,“窮盡規則”

壹般情況下,法律適用的基本要求是:有章可循。“法律發現”的主要任務是讓法官盡可能全面、徹底地發現在案件裁判中應當適用的規則。

當沒有法律規則適用時,法律原則可以作為彌補“規則漏洞”的手段發揮作用。因此,從技術角度來看,如果規則的適用沒有窮盡,就不應適用法律原則。這可以表述為法律原則適用的條件規則:“只有當法律規則用盡時,才能適用法律原則。”

2.“實現個人正義”

壹般情況下,法律規則的適用不需要自身的正確性審查。但是,如果法律規則的適用有可能導致案件的極不公平後果,那麽此時就需要對法律規則的正確性進行實質性的審查,首先通過立法手段,然後通過法官的“法律延續”技術和方法來選擇法律原則作為適用標準。這樣,我們就可以通過否定推理將這壹條件確立為如下規則:“法律原則不得直接適用,除非是以實現案件正義為目的。”

3.“更強有力的理由”

事實上,判斷哪些規則在什麽時候、什麽情況下極度違背正義是非常困難的。法律原則必須提出比原始法律規則更強的適用第二個條件規則的理由,否則上述第二個條件規則將難以成立。

在已有相應規則的前提下,如果改變已有的法律規則或者用法律原則否定規則的有效性,但提出與規則適用等價甚至弱於規則適用的理由,那麽法律原則的適用就沒有邏輯證明力和說服力。在此基礎上,我們可以得出以下條件規則:“如果沒有更強有力的理由,則法律原則不適用。”

在這種情況下,判處小時候被父親嚴重侵犯的被告人承擔撫養義務,可以說是極其不公平的,也是對社會正義的嚴重違背。因此,法院可以參照公平正義原則決定不承擔贍養義務。

鳳凰網-女兒堅決不贍養90歲的父親。法院:支持!不要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