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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舉報知乎中的侵權內容?

壹。侵權損害賠償

⑴財產損害賠償

1,財產損害賠償的定義

財產損害賠償是指侵權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時,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財產損害賠償可以是侵犯財產權益造成的,如砸壞他人電腦造成的電腦價值賠償,也可以是侵犯人身權益造成的醫療費用賠償,如傷害他人。

2、財產損害賠償的分類

根據被侵害民事權益的類型,財產損害賠償可進壹步分為:針對生命、身體、健康等人身權益的財產損害賠償(針對人身傷亡的財產損害賠償);侵害名譽、榮譽、姓名、肖像、隱私等人身權益的財產損害賠償(侵害其他人身權益的財產損害賠償);因侵犯財產造成財產損害的賠償。

3.人身傷害和死亡可能導致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害賠償。關於人身傷亡的財產損害賠償,結合《侵權責任法》第20條和第16條的規定可知,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損失予以賠償。此外,如果侵犯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和交通費等治療和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人身傷害和死亡的財產損害賠償通常包括積極的壹般財產損失和可獲得利益的損失。前者包括上述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其他為治療和康復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和喪葬費,後者包括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還要註意的是,如果侵權行為導致被侵權人死亡,人身傷亡的財產損害賠償主體將是被侵權人以外的人,包括被侵權人的近親屬以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8條為被侵權人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同時,如果因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如交通事故、礦難等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7條的規定,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4.侵犯名譽、榮譽、姓名、肖像、隱私等可以商業化的人身權益,可能導致被侵權人的財產損失。例如,企業未經明星許可,在其商品包裝上使用明星的肖像。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給予賠償;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從中獲得利益的,應當按照其獲得的利益給予賠償。例如,企業未經明星許可在其商品包裝上使用明星的肖像,從而節省了本應支付的代言費,可以視為企業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與被侵權人就賠償數額不能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5.關於侵害財產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被侵權人的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財產的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應得利益的損害)。其中,直接損失包括正財產的減少,如貨物損壞或丟失導致的技術貶值和交易性貶值,以及負財產的增加,如甲方損壞乙方電腦並將其送去維修所產生的運輸費用;間接損害不是現有財產的減少,而是被侵權人基於該財產可能獲得的利益的減少。例如,壹輛出租車受損後,出租車司機在維修期間不能載客賺錢。

⑵精神損害賠償

1、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因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侵權人應當向被侵權人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裏的“他人”僅包括自然人,但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

2.根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4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為:

(壹)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的;

(2)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三)非法解除被監護人監護,致使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受到嚴重損害的;

(四)自然人死亡後,侵權人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眾利益和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非法披露、使用死者隱私,或者以其他違反利益和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隱私,非法使用、損毀遺體、遺骨的。

⑤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而永久丟失或損壞。

3.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和行為、侵權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後確定。

⑶賠償費用的支付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成的,補償費壹次性支付;壹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