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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利益沖突原則

律師利益沖突規則由兩部分組成,壹是利益沖突規則的本體,二是利益沖突規則的例外或豁免。

1.絕對利益沖突(絕對利益沖突,即使當事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保持委托關系:1。律師代理同壹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或者代理與自己或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律師辦理訴訟或者非訴訟業務時,其近親屬為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2。親自辦理或審理過某壹事項或案件,並在成為律師後辦理該事項或案件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官、檢察官和仲裁員。3。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在同壹刑事案件中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縣域內只有壹家律師事務所且事先征得當事人同意的除外。4。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中,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的代理人,或者該律師事務所或其工作人員為壹方當事人而該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擔任另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5。非訴訟業務中,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時擔任利害關系人的代理人,但各方委托的除外。6。委托關系終止後,同壹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在後續審理或者辦理同壹案件中接受對方當事人的委托。7。其他與上述情形類似的、根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可以判斷為應當主動回避而不予處理的利益沖突情形。

二、相對利益沖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並主動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1。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委托,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是案件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同壹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是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3。同壹律師事務所接受訴訟案件對方當事人或者被代理的非訴訟業務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4。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務關系,委托人未要求律師事務所代理其訴訟、仲裁案件,但律師事務所作為委托人另壹方的代理人;5。委托關系終止後1年內,律師就同壹法律事項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

律師利益沖突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情況分為不同的沖突情況。

壹。關於法律檢查和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七條: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或者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二十條: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不得在原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檢察院擔任辦案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辯護和代理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服刑人員、人民陪審員、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但是,上述人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辯護人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兩個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也不得為兩個以上未同案處理但所犯罪行有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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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費用和財務管理、投訴調查、年度考核和檔案管理等制度,監督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