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打開別人的信封違反了什麽法律?
本罪的客體是郵件和電報。根據我國《郵政法》的規定,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投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書、報刊;電子郵件分為普通電子郵件和憑證電子郵件。普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本辦法所稱郵件,是指掛號信、郵包、保價郵件等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有回執,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所謂信件是指信件和明信片。它是壹種工具,用於向特定的人傳達意義。所謂電報是指通過電信網絡傳輸的符號、字符等。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嚴重侵害了國家郵電機構的正常活動,直接破壞了郵電部門的工作秩序和聲譽,也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和隱私權。
客觀因素
客觀上,本罪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有兩個特征:
1.不得有私自開拆、隱匿或者銷毀郵件、電報的行為。所謂擅自開拆,是指擅自非法開拆他人郵件、電報,使印章失效的行為,但合法行為除外。所謂“封”是指信件、電報和印刷品的內容不能從外部了解。例如將信件放入信封漿糊中,用紙包裹印刷品,縫制郵包等。私下打開它時,沒有必要破壞密封。行為人私拆信件後是否閱讀或者理解信件內容,或者私拆後是否恢復印章,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隱匿,是指截取或者收取郵件、電報而不發送給收件人的行為。所謂銷毀,是指將郵件、電報撕毀、銷毀或丟棄,使他人無法檢查的行為。其他是指特定的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構成本罪並不要求行為人同時具有私拆、隱匿、破壞三種形式。只要實施其中壹項,就可以構成。同時存在兩種或者三種行為形式的,仍以壹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並罰。
2.必須存在利用職務之便構成本罪的行為。郵電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拆除、隱匿、銷毀郵電通信器材,是能否構成本罪的重要標誌。如果妳不利用妳的地位,妳就不會犯這個罪。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郵電工作人員利用業務、分揀、收發、押運、投遞等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違反職責的犯罪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僅包括郵電部門的領導,還包括壹般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活動。在大多數情況下,犯罪的人占大多數。
㈢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郵政工作人員,即幹部、業務人員、分揀員、收件員、快遞員等。國家郵電部門。根據《郵政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郵政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辦理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其辦理郵政事務時也應當視為郵政工作人員。非郵電工作人員或在郵電部門工作但不接觸郵件、電報的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他們私自開拆、偷窺或銷毀他人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成本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盜竊財物的目的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
⑷主觀因素
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僅知道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電報是違反自己的職責、義務和規章制度的違法行為,而且知道這種行為會對他人的利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造成損害,甚至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損害國家郵電行業的聲譽,妨礙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然而,出於壹些個人動機和欲望,他希望或允許這種有害的結果發生。有各種犯罪動機。有些是為了竊取某種文件;有的偷拍女性照片和圖片;有的盜竊錢財、貴重物品、有價證券等財物;有些人試圖竊取他人信件中的隱私和秘密;有些人懶惰,貪圖舒適,隱藏和銷毀電子郵件和電報;他們中的壹些人是為了發泄他們的個人憤怒和尋求報復。通常情況下,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