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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特別行政區的自治和普通省份的權力做壹個詳細的比較嗎?我含糊不清

特別行政區制度

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

壹.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1)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個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和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不能行使國家主權。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壹管理;國防是中央政府的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布戰爭狀態或香港、澳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政府可發布命令,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有關的全國性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不作任何修改。發回的法律立即無效。

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和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2)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特別行政區可以實行不同於中國人民和內地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除涉及國防、外交和其他反映國家統壹和領土完整、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外,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幹預特別行政區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和政府機構由當地人組成。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在不抵觸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

特別行政區享有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中央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

特別行政區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同各國、各地區和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聯系,簽署雙邊和多邊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協定,參加各種民間國際組織,獨立簽發出入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

第二,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

(1)行政長官

1,行政長官的職位和資歷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是年滿40周歲、在特別行政區連續居住滿20年、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壹次。

行政長官在下列情況下必須辭職:

(1)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二)拒絕簽署立法會兩次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法案,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三)立法會因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有爭議的原法案。

行政首長短期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各部門主任輪流臨時代理。

2.行政長官的職權

(1)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

(2)負責實施《基本法》和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四)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政府備案;

(五)決定政府政策,發布行政命令;

(六)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各廳、局的局長、副局長等主要官員;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的法官和公職人員;

(八)落實中央政府就《基本法》有關事宜發出的指示;

(九)代表特別行政區處理外交事務和中央授權的其他事務;

(10)批準向立法會提交的有關財政收支的議案;

(11)考慮到安全和公眾利益,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事務的人是否應向立法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2)赦免或減輕刑事犯罪的刑罰;

(13)處理信訪投訴。

(二)行政機關

1,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是特別行政區政府。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

特別行政區政府設立廳、局、司、署、派出機構。

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是在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滿65,438+05年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2、行政機關的職權

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和執行政策;

(2)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三)處理中央政府授權的外交事務;

(四)編制和提出財務預算、決算;起草和提交法案、議案和附屬法規;

(5)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代表行政機關發言。

行政機關向立法會負責:

(1)行政機關須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會會議發表施政報告;

(三)回答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4)稅收和公共開支必須得到立法委員會的批準。

(3)立法會

1,立法委員會的地位和權力

特區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立法會行使立法權。

除了行使立法權之外,立法會還聽取行政機關的建議:

(1)核定預算;

(二)批準稅收和公共開支;

(三)聽取和辯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

(四)質疑行政機關的工作;

(五)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失職行為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彈劾;

(六)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2.立法會的組成和任期

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非中國公民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人也可擔任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20%。

立法會是選舉產生的。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立法會議員由全體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由功能團體和選舉委員會間接選舉產生。

除首屆任期為兩年外,立法會任期為四年。

而壹般省份沒有這麽大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