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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低於成本價。

近日,官網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新版《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於7月2021、1日生效。這種方法的介紹有很多亮點。我對《住房建築法》的解釋如下:

1.投標報價低於《暫行辦法》規定的基準價92%的,視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如果價格低於成本,其價格無效,其投標將被拒絕。

2.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聯合體各方應當* * *與招標人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並對工程總承包承擔連帶責任。

3.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采用資格後審,工藝復雜、有特殊要求的總承包項目可采用資格預審。

4.企業投資項目總承包應采用總價合同。如果采用總價合同,除合同規定可以調整的情況外,壹般不調整合同總價。

5.原則上,用於評標加分的類似項目業績為與招標項目相關的設計、施工或總承包項目業績的70%。

這種方法澄清了招投標實踐中很多有爭議的地方,值得收藏和借鑒。

同時,《暫行辦法》明確有下列13情形之壹的,其投標應當被拒絕:

1

正式審查

(壹)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壹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文件的除外;

(三)投標聯合體未提交投標協議書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資格文件和相關招標文件格式的。

2

在資格審查時

(壹)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行賄投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投標的;

(二)投標人資格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拒絕按要求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和補正的。或者所提供的澄清、說明和補正不能證明其是合格的投標人;

(三)擬建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的設備不符合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

回應性審查

(壹)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範圍小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範圍的;

(二)投標價格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要求的期限;

(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者保修承諾低於招標文件要求的;

(五)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投標擔保的;

(六)其他未能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此外,新版《暫行辦法》明確: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采用資格後審,工藝復雜、有特殊要求的總承包項目可采用資格預審。

原則上,用於評標加分的類似項目業績為與招標項目相關的設計、施工或總承包項目業績的70%。

投標報價低於基準價92%的,視為低價投標。如果價格低於成本,其價格無效,其投標將被拒絕。

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評標委員會不得要求投標人對技術方案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_原始文檔:

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活動,維護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桂[2019]12號)、《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09])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本辦法適用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標評標活動。

第三條總承包方式適用於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

招標人應在授予合同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四條投標人應當同時具備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已取消資質審批的,不得將資質作為強制條件。

投標人應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類似於所承包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總承包業績。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並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 * *與招標人簽訂總承包合同,並對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應根據各自工作範圍對應的資質確定資質等級。

第五條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以及中標時項目的設計階段,編制項目總承包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人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投標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資料,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對本工程的基本要求,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文件(設計圖紙為可編輯的CAD版本)等。;

(2)招標人要求:明確項目的目標、範圍、設計及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範圍、規模、功能、質量、安全、環保、工期、投資限額的明確要求,設計指標要點,相關建設標準、技術標準、驗收標準、主要材料設備參數、技術創新、節能環保等。;

(三)最高投標限價;

(4)投標保函和履約保函的形式、金額和提交要求;

(五)招標人和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括工作範圍、風險劃分、工程目標、價格形式及調整、計量與支付、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格的確定、索賠程序、違約責任、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6)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明確對投標人的企業信譽和履約能力的要求,技術方案的編制深度(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優化建議、項目的重點難點考慮、施工圖編制的關鍵部位、項目和設備方案的詳細說明),投標報價的編制方法和要求。

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招標人將考慮是否對編制技術方案的未中標人進行補償。如果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壹套完整的施工圖紙,招標人必須對未中標的合格投標人進行補償。

第六條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風險分擔的具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招標人和投標人利用保險增強風險防範能力。

第七條企業投資項目總承包應當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如果采用總價合同,除合同規定可以調整的情況外,壹般不調整合同總價。

第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文件中的投資估算或者工程概算確定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的總價由招標項目的設計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和其他總承包費組成。

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於相應的投資估算或初步設計估算金額。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和編制依據。

第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的設計階段、工程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合理確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壹般不少於25天,其中政府投資的大型建設項目較多(不含專業項目,大型項目的標準按註冊建造師規模標準(建施[2007]171號))以及工藝復雜、要求特殊的項目較多。

第十條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誠信、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或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十壹條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估法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綜合評估法的評價因素包括技術方案、企業信用和履約能力、投標報價。

第十二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資格後審是指開標後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

資格預審,壹般不再資格後審。

第十三條工程總承包招標采用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的資格制度。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采用資格後審,工藝復雜、有特殊要求的總承包項目可采用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是指對投標申請人資格條件的審查。

第十四條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告知資格預審申請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資格預審結果通知不得披露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的名稱和數量。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得少於3人,不足3人的應當重新邀請。

第十五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壹)初步設計完成後開始招標,評標委員會壹般由七人以上單數組成;

(二)招標在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設計完成後開始,評標委員會壹般由9人以上組成。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代表和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的總人數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壹。技術經濟專家包括設計、施工和工程造價專家。招標人代表應當具有相應或相近資質和專業能力的評標專家。

政府投資項目確需委派招標人代表的,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評標委員會設主席壹名。主席由評標委員會成員選舉產生,評標工作由他主持。

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席。

技術方案中的設計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應分組評審(設計評審組和施工組織評審組),每組成員人數為3人及以上,分組方案應得到全體成員的認可。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學習招標文件,熟悉下列內容:

(a)投標的目標;

(二)招標項目的範圍和性質;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質量標準和項目總承包工期要求;

(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以及評標過程中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5)評標所需的其他重要信息和數據。

第十八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的理解不壹致或者不熟悉的,應當當場提交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說明。投標文件中的不壹致之處應提請招標人註意,以便當場澄清。

上述情況以外的問題,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如不能達成壹致意見,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並記錄在案。

第十九條初步審查包括形式審查、資格審查和響應性審查。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第二十條正式評標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否決:

(壹)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壹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文件的除外;

(三)投標聯合體未提交投標協議書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資格文件和相關招標文件格式的。

第二十壹條資格審查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否決:

(壹)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行賄投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投標的;

(二)投標人資格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拒絕按要求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和補正的。或者所提供的澄清、說明和補正不能證明其是合格的投標人;

(三)擬建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的設備不符合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條響應性評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否決:

(壹)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範圍小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範圍的;

(二)投標價格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三)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要求的期限;

(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者保修承諾低於招標文件要求的;

(五)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投標擔保的;

(六)其他未能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詳細評標因素包括技術方案、企業信譽和履約能力,以及投標報價。

進入詳細評審的合格投標人超過9個的,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對所有合格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也可規定9家合格投標人按照技術方案之和、企業資信和履約能力由高到低的順序進入後續評審。

技術方案評審包括總承包方案、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建築信息模型等。招標人根據工程類別和總承包項目的設計階段確定評審評分方法,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技術方案評審采用暗標評審。

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同意,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調整企業信用和履約能力評價中相應的獎項設置,可以調整報價評審中的β值和施工組織設計在評審因素中的權重。

第二十四條企業信用和業績評價包括投標人的業績、財務狀況、優秀企業信息、不良行為記錄和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的不良行為記錄及抗辯。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要求擬總承包項目的負責人對評標委員會就項目管理組織方案、項目安全、質量、成本控制和進度控制提出的問題進行答復。如需擬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答復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人提供類似項目業績。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的類似項目業績應滿足以下要求:

資格要求所用的類似工程業績原則上為不超過招標項目相關指標50%的設計、施工或總承包工程業績(四舍五入取整數,下同);原則上,用於評標加分的類似項目業績為與招標項目相關的設計、施工或總承包項目業績的70%。相關指標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房屋建築工程招標項目使用的層數、高度、建築面積、結構、跨度、單項合同金額等指標為1-2;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項目采用道路長度或面積、橋梁長度或面積或跨度或結構、管道直徑或壓力、隧道及地下交通工程截面積、供水能力、供氣能力、供熱能力、汙水處理能力、垃圾處理能力、園林綠化規模、單項合同金額等65,438+0-2指標。

具有施工專業承包資質的最高投標限價低於3000萬元的總承包項目和最高投標限價低於654.38+00萬元的總承包項目招標,不得以類似工程業績作為資質條件。

第二十六條投標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在評標結束前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補正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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