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交官有哪些權利?
根據1961年4月8日簽署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外交官在其他國家享有豁免權,他們居住的國家不得逮捕、拘留或審問外交官。外交官出入國境時不受海關搜查。目前,他們在U國不享受這種待遇。壹次,I國大使被要求進行安全檢查,即使在國外申請簽證時也需要指紋,但80歲以上和14歲以下的人不需要繳納關稅(如果邊檢人員認為有必要,他們會在外交官在場的情況下檢查行李)。外交官在其居住地享有治外法權。
當兩國因宣戰或其他原因斷交時,或駐在國局勢緊張、外交人員安全無法保障時,外交人員壹般會撤離。當兩個國家之間的外交關系惡化時,召回派駐另壹個國家的首席外交官(大使),或降低外交級別(例如,在1980中,由於向臺灣省出售潛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與荷蘭的外交關系從大使級降至代辦級)通常代表著對其他國家表示極大不滿的姿態。
外交代表的級別
無任所大使也被稱為“無任所大使”。壹些國家派遣有大使頭銜的外交代表,但沒有特定的常駐國家。國家元首可隨時授權他代表國家元首處理某些國家的某些國際事務、參與談判、出席國際會議或處理某些國際問題。它的職責有時超越了壹般大使。在外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大使高於特命全權大使。
最高級別的外交代表最初是君主制國家中壹國君主派往另壹國的全權代表,他代表君主本人並享有很大的決策權。後來,他成為國家元首之間交換的最高外交代表。見特命全權大使。大使的任命需要東道國的同意。
特命全權公使
低於大使的外交代表。最初,君主制國家的首腦向共和制政府派遣全權代表,後來演變為大國向小國派遣的外交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國家不分大小壹律平等的原則,各國開始向所有有外交關系的國家派遣大使。
做代理人
源自法語“代辦”,原意為大使或公使不在時臨時負責外交事務的外交代表,後來被指定為維也納會議上級別最低的外交代表。它相當於壹個外交部派往另壹個外交部的特使。
其他外交官員
武官:代表本國武裝部隊並與駐在國武裝部隊接觸的外交官。武官的任命需要得到駐在國的同意。
公使:大使館官員的級別不同於外交代表處負責人特命全權公使。
公使銜參贊
參贊和專員:與東道國有關部門保持聯系和談判的職業外交官,如商務參贊、文化參贊、新聞專員、農業專員等。
第壹秘書
二等秘書
三等秘書
隨行人員
領事
領事與外交官不同,不享有外交豁免權,但他們在某些領域不受東道國的管轄,例如通信權和免稅權。領事官員分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名譽領事。通常,總領事在外交禮儀場合與代理人的級別相同。
還有行政和技術人員。在大使館、領事館或類似的國家機構中,持有公務護照或類似護照的國民、持有公務護照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護照所在國獲得公務簽證或禮遇簽證,維也納條約享有司法豁免權。出境時,對方國家的邊檢人員有時會禮貌地給予他們免檢。他們極有可能去友好國家,但他們仍然要通過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