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回答壹下,儒家和法家的根本區別是什麽?
儒家從根本上否認社會整齊劃壹。認為人有智、愚、德、孝,社會應該有貴賤之分。勞動的農民、工人、商人靠技藝生產東西,勤勞的文人靠管理世界來管理人吃人,各司其職,形成了尊卑的對立;認為親屬關系要以輩分、年齡、父母等級、性別等條件來形成親疏、尊卑、輩分的劃分。
儒家認為,以上兩種差異對於維持社會秩序都是不可或缺的。儒家眼中的社會秩序,就是上述兩種社會差異的總和。“仁者也,親者大;義為宜,尊賢為大。”(出自《中庸》)就是壹個寫照。
法家不否認也不反對尊嚴、尊卑、尊卑、親疏的區別和存在。法家註重法律和政治秩序的維護。人會有功必有賞,罰必有罰。什麽樣的行為應該受到獎勵和懲罰,這是壹個客觀的絕對標準。不因人而異。要有同法壹賞壹罰,讓大家都守法,維護公平。
如果考慮貴賤、長幼、親疏等因素,就違背了這個原則,達不到壹獎壹罰的目的。
所以法家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應該有差別,不應該有個別待遇。韓非子雲曰:“法不貴,繩不彎,加法之時,智者能言,勇者敢戰,刑後不避臣,善者不留。”
(2)實現各自理想的途徑
儒家認為,禮是維持社會秩序最理想的工具,是讓貴賤老幼都有自己特殊的行為準則。
“禮記如此親疏。疑而不異,明辨是非。”
親殺,敬賢等。,也是禮所生。"
“上下有義,貴賤有別,老少平等,貧窮,都是禮的教訓”。
所以“秩序上下,人性也是對的。”
貴賤老少親疏各有禮法,才能達到儒家眼中的君君、大臣、父、子、兄、弟、夫、妻的理想社會,達到太平。
不難看出,儒家所說的禮儀是壹套完整的治國理政理論,而不僅僅是壹些抽象的倫理道德原則。儒家所提倡的禮儀,足以控制人的欲望,杜絕混亂,使貴賤、卑微、老幼、親友有所區別,完成倫理道德的理想,足以建立儒家理想的社會秩序。
與儒家不同,法家認為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最理想的工具。尚軍說:“前有功德,後有敗績,這不是刑罰。好在前面,來不及也不虧。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而論。守法守職者,不可行王法,罪不赦,刑為三族。”這種不通融,不個人情,完全以客觀行為判斷的精神,與儒家所謂的論親、論過去、論才能、論能力、論貴、論勤奮、論客、敬親、敬郭過去、敬客、敬職、依程序而治的思想是相悖的。法家從根本上反對所謂的討論。
申子說:“骨肉可罰,親人可滅,法律不可罰。”這怎麽能不讓儒家變色!為什麽不改變當今社會法律工作者的色彩!
總之,儒家註重的是貴賤、老幼、親疏的“差別”,所以我們不能不把大壹統的規律與行為準則——禮對立起來,禮富於差別,內容復雜,因人而異。法家想用同樣簡單的法律來約束全國人民,重在“同”,所以主張法治,反對禮法。兩個學派的出發點不同,結論也不同。無論是禮治還是法治,都只是儒家法家用來實現不同理想社會秩序的工具。他們之間沒有區別。我們不能因為儒家思想影響了中國兩千多年就放棄法家思想,也不能因為我們現在在呼籲法治就拋棄儒家思想。兩種理念可以相互借鑒,相互影響,在不同的時代和背景下可以合理采用,使中國的法律更加成熟和完善。
第二,道德與懲罰
儒家法家需要壹種力量來實現自己的理想,那就是維護社會秩序。當有人違反了這個行為準則,破壞了社會秩序,就會有壹股力量去保護它,去懲罰人。
儒家認為,無論人性是善是惡,都可以通過道德教育來影響。這種通過教育來改變人心的方式,是壹種心理上的轉變,讓人心生善念,無惡不作。是最徹底、最根本、最積極的方式,肯定是法律判斷力所不及的。所以儒家主張以德治國,以德育人。
作為事後補救,兩者的價值不可同日而語。禮教的價值在於“萌芽前絕不為惡,惟尊微妙,使人在不知不覺中遠離罪惡”。如果能這樣,人民就根本沒有邪惡的動機,壹切邪惡的行為都不會發生,也不需要法律的制裁。所以孔子的最終目的是不告,荀子也是這個意見。他認為教育做到了,就不需要法律懲罰了。尊德禮謙刑是儒家壹貫的信仰。
而法家則站在與儒家相反的立場,否認社會可以靠道德來維持,更不相信壹兩個人的力量就足以轉移社會風氣,決定國家的治亂。從根本上反對不依法治人,留人於政,亡於政的方法。法家需要的是必然的統治,這樣社會才能長治久安,而不是這種無法預測的混亂方式。“雖法不善,寧為無能”,做人,還是“巧手比拙規的方圓”。主觀判斷因時而異,客觀標準至少是統壹的。法律雖不好,也可以是“壹人之心”,更不可能。
法家從治理國家的立場出發,簡單否定仁義道德的價值,認為不足以止亂,不利於治理。這些是道德家和教育家的事情。他們不妨把壹生都獻給教育,也不妨唱高調,主張止於至善,討論人生最高。但這絕不是法律的範疇,也絕不是法家感興趣和關註的作品。法家以維護法律秩序為目的,他必須以最高的程序標準、最快的方法、最短的時間達到這個目的。法律的作用本來就是禁止強奸,而不是行善,所以“我求善,我不善刑,但不賞善。”只要法律制度足以革除罪惡,懲治漢奸,使人們不敢作惡,法律的目的就達到了。本來不問人善惡,也不要求人善良。從法家的觀點來看,壹個不惡的好人和壹個怕刑的惡人在客觀行為上是沒有區別的,所以不必去關註他們內心的差異,也就沒有必要去教導仁義為善。所以韓非說:“以明主治國,諸人皆應遵守,並多加留意其罪,使民以法禁之,而非以誠待之。”所以法家的結果主要是重刑,重刑可以讓人害怕,不敢以身試法。